农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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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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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

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农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

一、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

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农村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也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 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通过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

▷ 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 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等。

3. 土地征收补偿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4.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这些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农民对土地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

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

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我国对土地权属实行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确认,但由于现行登记制度不够完善,许多集体组织未能到市县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实施后各地农民集体组织应积极办理集体经济组土地所有登记,未经过登记的土地将不受物权保护。拓展资料:

土地确权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物权,从而使农民合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承包转让收益等权利,还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当发生争议时,还依法享有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土地确权仍无法完全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现实复杂情况需要逐步解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三、农民享有没有土地所有没有权?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没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并且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没有权。

土地属于集体的,作为农民个体来说,享有没有承包权以及使用权。

农民个体不能随意买卖土地。

承包耕地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继承的。

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土地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如果没有没有的话,则由发包方收回再进行分配。

对于没有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也会有没有新的方式分配土地,比如承包、出租、流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没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没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没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没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加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某某书上诉请求:

1.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2.改判加钗村委会将琼中县至五指山市至乐东县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共计638057元支付给王某某书;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测绘费)由加钗村委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0.57元,由王某某书负担。

王某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加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2.改判加钗村委会将琼中县至五指山市至乐东县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共计528316元支付给王明某某;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测绘费)由加钗村委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83.16元,由王明某某负担。

王某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加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王家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2.改判加钗村委会将琼中县至五指山市至乐东县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共计139011元支付给王家某某;

3.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测绘费)由加钗村委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七条关于“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王家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民法典农村土地新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利,农民有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内容投稿:常冬海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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