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拒绝进门如何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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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拆迁户拒绝进门如何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常见问题

一、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常见问题

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常见问题总结与分析

在房屋建筑物评估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涉及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环节。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评估机构选择问题

1. 选择程序不规范

问题描述:部分地方在选择评估机构时,未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甚至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

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或由被征收方委托具有正规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

影响与建议:缺乏透明度的选择程序易引发信任危机。建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并提前发布公告,确保被征收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参与选择。

2. 评估机构资质不符

问题描述:部分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且评估人员需具备签字职能。

影响与建议:资质不符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失真。被征收人在评估前应核实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确保评估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和足够的专业人员。

2)评估程序问题

1. 程序违法

问题描述: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情况。

法律规定:评估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

影响与建议:程序违法将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评估过程应公开透明,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确保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实地查勘不全面、不客观

问题描述:评估人员可能对房屋实际情况查勘不全或不客观,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法律规定:评估人员应对房屋进行全面、细致的查勘,并客观记录房屋的真实状况。

影响与建议:查勘不全面或不客观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建议评估人员严格履行查勘职责,确保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分析。

3)评估方法问题

1. 评估方法不合理

问题描述:未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法律规定:评估方法应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并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方法。

影响与建议:方法不合理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建议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特点和市场状况综合选用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评估参数确定不准确

问题描述:关键参数如房屋成新率、土地基准地价等确定不准确,导致评估结果偏差。

影响与建议:参数不准确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建议评估机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评估参数,确保参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评估报告问题

1. 评估结果公示不规范

问题描述:评估结果公示可能存在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晰的情况,损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评估结果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和结论等。

影响与建议:公示不规范将影响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建议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公示评估结果,并确保内容完整、清晰,便于被征收人查阅和理解。

2. 评估报告不依法出具

问题描述:评估报告可能存在内容不完整、未注明有效期、缺少签名或公章等问题,影响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出具,包含必要的内容,并有两名以上评估师亲笔签名及评估机构公章。

影响与建议:报告不合法将影响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建议评估机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确保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合理

问题描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时,可能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处理,引发矛盾。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影响与建议:异议处理不当将激化矛盾。建议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异议处理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促进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5)其他常见问题

1. 评估时点问题

问题描述:评估时点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如评估时点过早或过晚,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不符。

法律规定: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保评估价值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影响与建议:评估时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建议被征收人关注评估时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阻止评估问题

问题描述:部分被拆迁人可能因不信任而阻止评估人员进门测量评估,影响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议:入户评估通常不会带来隐患,被拆迁人应保持警惕并在确认测量登记数字无误后签字,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法官枉法裁判案例?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户拒绝进门如何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常见问题”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户拒绝进门如何评估房子,拆迁户拒绝签署拆迁协议政府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姜妍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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