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关于村集体土地流转是否需要村民同意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村民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此类出让、出租行为,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流转
1. 家庭承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此类承包地的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2. 其他承包方式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此类土地的流转中,同样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土地流转的原则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村集体土地流转在特定情况下(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村民同意。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将集体的土地转卖给本村村民建房是要履行法定规划和审批手续的,如果把非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卖给村民建房,又没有审批,是违法的。还有,农民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村集体应当无偿提供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征得村民同意也违法。虽然说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但自治也要遵守国家法律,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流转土地需要村委会盖章,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需要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甘肃祁连花海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民乐县南古镇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杨某某村委会向祁连花海公司出具了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流转的承诺书、杨某某村委会村民表决通过同意流转的花名册,按照民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文本格式,再次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县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书及其他数份书证,证明与祁连花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或其后,杨某某村委会及其村民对向祁连花海公司流转土地是同意及追认的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甘肃祁连花海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郭某某、郭某某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诉讼期间,村委会又为郭某某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委会是同意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郭某某负担3,196元,由郭某某方负担430元。
✎任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原、被告的所签流转协议无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原、被所签流转协议无效,其理由如下:
被告所签流转协议时,其户口仍然在四川省,并不是本村村民。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的《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合同书》合同流转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的内容约定无效,应更正为流转至2028年12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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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村民不同意合法吗?,土地流转和村委会签合同可以吗
内容投稿:谈锦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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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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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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