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强至性的吗,土地征用和流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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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土地流转是强至性的吗,土地征用和流转的区别

一、土地征用和流转的区别

土地征用和流转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这一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 土地流转:则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仅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其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2.主体不同:

▷ 土地征用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具有强制性。

▷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其他主体,流转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

3.目的不同:

▷ 土地征用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 土地流转则主要是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4.补偿不同:

▷ 土地征用的补偿有法定标准和程序,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土地流转的补偿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方式较为灵活。

二、农村土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

不可以。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法律规定土地能强制流转吗?

土地流转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

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流转的是经营权,必保的是所有权和承包权。

这个规定很及时也很详细,避免了操作过程中农民因眼前利益失去根本利益。

彻底扭转土地流转环节司法空白,防止出现农民沦落为失地无产者的苗头。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艾某某全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解除其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并确认流转给被告的土地中,薪炭林、银合欢林土地补偿金及青苗费共计1224563.93元薪炭林土地补偿金828261.87元(25456元/亩×32.537亩)、银合欢林土地补偿金218590.67元(25456元/亩×8.587亩);

薪炭林青苗费130148元(4000元/亩×32.537亩)、银合欢林青苗费47563.39元(5539元/亩×8.587亩)]归其所有;

由被告投资栽种管理的1.989亩青花椒园土地原有部分补偿款归其所有,土地增值部分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的30%归其所有即:

土地原有部分补偿款为50631.98元(25456元/亩×1.989亩)、土地增值部分补偿款15189.594元(25456元/亩×1.989亩×30%)、青苗补偿费8771.49元(14700元/亩×1.989亩×30%)。

上述二项请求累计为1299156.7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2月1日其与被告艾某某全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艾某某全承包原告的一宗土地,不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由被告艾某某全在该流转的土地上投资栽种管理,栽种的经济作物艾某某全受益70%,原告受益30%。

经营途中涉及征收问题时,依然按此比例进行分配。

协议签订后,被告艾某某全并未按照约定投资栽种管理该土地。

直至巧家县白鹤滩水电开发时,根据实际调查,该土地仅有1.989亩土地栽种了花椒,其余均系流转前的土地状况,即薪炭林(杂乔木林)32.537亩和银合欢林8.587亩。

因水电站开发,政府征收该流转土地,被告艾某某全未履行合同义务,认为土地补偿金该其享有,遂在该土地实际调查时,登记在其儿媳何某某分名下,导致原告因该土地涉有纠纷。

被告艾某某全、何某某分辩称: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原告无起诉权。

2006年2月1日,原告与其签订《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自愿将××的一宗自留山流转给其开发。

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并经村委会同意备案,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二十五年,从2006年至2031年12月31日止,双方也没有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相符。

1.原告称其不支付土地承包费不属实,其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的流转费。

2.原告起诉的薪炭林面积32.537亩也与实际不相符,1.989亩的青花椒园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原告位于××的林地与潘某某、龙某某家相邻,在移民实物调查时,将潘某某、龙某某家合计4.18亩的林地测量为一个图斑,全部被登记在原告名下,在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表上显示有32.537亩,实际上原告的林地只有28.357亩;1.989亩青花椒园,测量为一个图斑在原告名下,实际上还包含了潘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面积。

3.原告诉称其未按照约定投资管理也与事实不符。

其流转原告的林地时,还是一片荒凉的砂石,仅有零星的几棵杂木树。

从2006年至2011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期间,其除了发动家人而外,还雇佣他人背泥土栽种花椒。

但因土壤贫瘠,花椒苗连续栽种了两三年都未成活,后来才购买合欢树籽撒在上面,至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合欢树已成林。

其为了开发该土地,育花椒苗、购买合欢籽,雇人栽种、安水管,拉钢丝绳等,在其土地上共计投入资金大约二三十万元,后期才将该林地分给其儿媳何某某分管理。

如果原告坚持要提前终止《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青苗、林木及土地补偿费进行分割。

首先,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青苗、林木补偿补助及土地补偿费都是原告享有30%,其享有70%。

虽然栽种的花椒未成功,但其确实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时被认定为薪炭林,也是离不开其艾某某全、何某某分播撒的合欢树籽及后期的管理,不然,完全可能被认定为沙地,如果认定为沙地,连青苗、林木补偿补助都没有。

其次,针对本案涉及的薪炭林、银合欢林青苗、林木补偿补助及土地补偿费的分割方案,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新达成了《协议》,即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平均分配,各占50%。

2018年3月21日,原告及其家人主动找艾某某全、何某某分协商分割流转的林地补偿补助,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薪炭林32.537亩,除掉潘某某、龙某某提走4.18亩,剩余28.357亩,双方对青苗及土地补偿费平分;针对8.326亩的银合欢林,双方也在《协议》中明确两家平分。

再次,对于原告起诉的1.989亩花椒园,因还涉及潘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部分,其认为不能在本案中处理。

对于1.989亩的青花椒园,因实物指标调查时全部登记在原告名下,实际上还有部分面积属于潘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如果要在本案中处理,也应当按照2006年签订的协议对青苗、林木及土地补偿费进行分割。

综上,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不论是青苗、林木或是土地补偿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关于1.989亩的花椒林,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处理,如果原告坚持要分割,也应按照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协议》履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第三人潘某某、龙某某述称:

本案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请求即请求判令登记在被告何某某分名下的38.29亩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90000元的2/3即860000元某某其二人所有(二人各享有1/2即4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2.龙某某、龙某某与艾某某全、艾贞荣于2006年2月1日签订的《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潘某某与艾某某全、艾贞荣于2006年2月7日签订的《自留山土地承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第三人两户人家分别与被告签订的流转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该两份协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第三人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两份合同均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图纸编号为3003-590、图斑编号为2140号的0.028亩)的土地补偿补助款合计1086716.64元某某原告张某某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户所有,被告艾某某全和何某某分不享有该项补偿补助款,原巧家县白鹤滩镇××村公所村子一社地名为“××”的下列图纸编号、图斑编号和面积的土地相应补偿补助款和附着物补偿款,以及原告张某某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户某某的案涉土地增值补偿款的分配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户薪炭林32.537亩(图纸编号为3003-590、图斑编号为11810号)和合欢林8.326亩(图纸编号为3003-590、图斑编号为41559号)及一般花椒园合计1.827亩(图纸编号为3003-590、图斑编号为59号的1.476亩。

✎云南瑭硕矿业有限公司、何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瑭硕公司和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宋某某明、宋某某福共同支付原告何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林地和园地之间的增值费)89325.10元、青苗补偿款121863元,返还其未使用的10年土地流转费13695元,并解除案涉《林地流转合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瑭硕公司受让土地后,由原告何某某实际使用和管理该林地,何某某组织人员在受让的地块上栽种花椒经济林木,并修建了灌溉设施,致使在国家征收10.81亩林地中的3.489亩由林地转为园地,其中宋某某明个人的2.055亩,被告宋某某明分给其大哥宋某某福的0.655亩,分给其弟弟宋某某强(已故)的0.779亩,增值部分为89325.10元,实调青苗补偿费121863元。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中对涉及被告宋某某明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户图斑号分别为8099、8102、8112、8113、8164、8165的登记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白鹤滩镇流转土地需要扣减统计表》中备注有“流转何某某有争议”内容对应的青苗补偿费合计85098.30元某某原告云南瑭硕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告宋某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原告云南瑭硕矿业有限公司未使用案涉流转土地时间对应的流转费12896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强至性的吗,土地征用和流转的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强行的吗,土地流转是一种什么行为

内容投稿:卫冬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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