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村委会有权使用村集体土地,但这一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了土地用途,并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若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权利限制:
▷ 村委会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 村委会无权私自拍卖或出售集体土地,但可以在得到集体村民同意或授权后,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
▷ 任何关于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若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
村委会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一权利并非无限,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村民的监督。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这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仅拥有使用权。人去世后,若宅基地上有房屋,房屋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村里一般无权收回;
但如果房屋坍塌、灭失,村里有权收回宅基地。
对于承包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等,若该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土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村里不能收回;若整户消亡,村里有权收回。
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村里不能随意收回,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黄某某、阳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黄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受理费由塘坪村委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指的是农业用地的使用权,但涉案土地在七拱镇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用途规划为村镇建设用地,即使未领取权属证书,其使用权也应归属于塘坪村委会,塘坪村委会将该地出租给黄某某用于经营砖厂并无不当,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变更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阳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与黄某某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的《租场地合同》中超过2016年5月17日租期的部分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康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东营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度土地占用费177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占用原告村集体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坊路××村的土地1.778亩,建设院落一处,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土地占用费1778元。
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度土地占用费1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耀明村村民委员会、周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耀明村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第第三项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此,被上诉人已实际使用租赁土地将近三年,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应移除集装箱,将涉案土地返还给上诉人,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集装箱所占土地面积比例计算约为每年200元,根据其过错程度,该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每年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100元至涉案土地返还之日止,明显不合理。
被上诉人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耀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占有使用费128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被上诉人周某某负担1300元,上诉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耀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4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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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有土地使用权吗合法吗,村委会有土地使用权吗
内容投稿:孟婉艺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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