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村里土地卖了,村民是否有权分钱需视情况而定。若土地是依法被征收,集体获得土地补偿款后,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有权参与分配。但若土地是违法出售,如未经法定程序或非法转让,村民可能无法正常分配。
1)合法征收情况下的分配
1. 分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一般有权参与分配。
2. 分配方式:分配方案需考虑村民人口因素,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违法出售情况下的处理
若土地被违法出售,村民可能无法直接参与分配。此时,村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有权要求就卖地款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异议。
2. 向乡镇政府反映: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3. 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配方案违法并重新分配。
土地出售款项的分配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纠纷。若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时效或维权难度上升,进而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法律分析:
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陈某某、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只笼统认定此次征地14.5亩的相关补偿,但对上诉人的全部家庭承包地2.67亩被征收,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49000员,共计130830元,被上诉人将其按全组人均平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未认定;
2、被上诉人称“对失地农户按剩余承包年限,根据分地册产量按8毛一斤补9年”。
上诉人认为这只是评分自己承包土地补偿款的掩饰,不同意这一办法,也未领款,所以并不存在这一事实,一审予以认定,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该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的村民决定滥用自治权,与法律相抵触,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2.被上诉人分配方案就是强迫上诉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50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4.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是承包户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5.《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是规定土地承包制度和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法,该条例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前述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利,该条不是被上诉人决定的合法依据。
6.程序上的村民自治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可以不遵守相关特别法律规定,平分上诉人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
综上,被上诉人的方案让其他未被征地户的不当得利合法化,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决议与法律相抵触,无效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应将上诉人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失地补偿决议不是上诉人不同意就不生效,上诉人虽然是本案所征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土地补偿款是归被上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安置补偿费也是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覃某某、张某某等与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三某某支付集体经济分红款人民币42万元(三某某平均每人14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2诉讼费用。
首先,原告覃某某从出生开始就是被告本组村民,在1982年本组开始第一轮土地上证承包时,覃某某家庭户就分得9.12亩承包地并登记在户主母亲陈某某名下。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支付集体分红款每人140000元,合计4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470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郑某某与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相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将2.306亩耕地拨回原告本人名下,归原告本人使用,并补偿各种费用38222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减人不减地和承包户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享有这种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村委不告知承包户,私下从中拨给别人是一种违法过错行为,给承包户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2020年5月前村里减人减地的常规做法原告本人不知是错的,自国家宣布民法典要发行,人人学习民法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才得知村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村里有补贴吗,村里土地卖了分钱给村民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村里有补贴吗多少钱,土地转让国家补贴标准
内容投稿:常惠雯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