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村里土地卖了,村民是否有权分钱需视情况而定。若土地是依法被征收,集体获得土地补偿款后,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有权参与分配。但若土地是违法出售,如未经法定程序或非法转让,村民可能无法正常分配。
1)合法征收情况下的分配
1. 分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一般有权参与分配。
2. 分配方式:分配方案需考虑村民人口因素,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违法出售情况下的处理
若土地被违法出售,村民可能无法直接参与分配。此时,村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有权要求就卖地款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异议。
2. 向乡镇政府反映: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3. 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配方案违法并重新分配。
土地出售款项的分配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纠纷。若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时效或维权难度上升,进而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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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
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陈某某、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只笼统认定此次征地14.5亩的相关补偿,但对上诉人的全部家庭承包地2.67亩被征收,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49000员,共计130830元,被上诉人将其按全组人均平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未认定;
2、被上诉人称“对失地农户按剩余承包年限,根据分地册产量按8毛一斤补9年”。
上诉人认为这只是评分自己承包土地补偿款的掩饰,不同意这一办法,也未领款,所以并不存在这一事实,一审予以认定,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该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的村民决定滥用自治权,与法律相抵触,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2.被上诉人分配方案就是强迫上诉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50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4.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是承包户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5.《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是规定土地承包制度和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法,该条例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前述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利,该条不是被上诉人决定的合法依据。
6.程序上的村民自治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可以不遵守相关特别法律规定,平分上诉人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
综上,被上诉人的方案让其他未被征地户的不当得利合法化,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决议与法律相抵触,无效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应将上诉人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失地补偿决议不是上诉人不同意就不生效,上诉人虽然是本案所征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土地补偿款是归被上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安置补偿费也是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覃某某、张某某等与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三某某支付集体经济分红款人民币42万元(三某某平均每人14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2诉讼费用。
首先,原告覃某某从出生开始就是被告本组村民,在1982年本组开始第一轮土地上证承包时,覃某某家庭户就分得9.12亩承包地并登记在户主母亲陈某某名下。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支付集体分红款每人140000元,合计4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470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白露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郑某某与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相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将2.306亩耕地拨回原告本人名下,归原告本人使用,并补偿各种费用38222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减人不减地和承包户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享有这种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村委不告知承包户,私下从中拨给别人是一种违法过错行为,给承包户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2020年5月前村里减人减地的常规做法原告本人不知是错的,自国家宣布民法典要发行,人人学习民法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才得知村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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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村里有补贴吗多少钱,土地转让国家补贴标准
内容投稿:常惠雯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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