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依据《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1)适用范围
▷主体: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行为:包括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处置方式。
2)处置方式及要求
1. 保留划拨性质:
▷ 条件: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或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且原土地用途不变。
▷ 流程: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暂不改变土地性质。
2.有偿使用方式:
▷ 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取得有限期使用权。
▷ 租赁:签订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适用于短期或临时性需求。
▷ 作价出资/入股: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注入企业,形成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 授权经营:政府授权特定企业经营一定年限的土地,被授权企业可向集团内部其他企业配置土地。
3)审批权限与程序
▷ 中央企业:由自然资源部审核,国务院批准。
▷ 地方企业: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省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大型企业集团的,需报国务院备案。
4)特别规定与法律责任
▷ 特别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等特殊情况,有专门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规定。
▷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可以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划拨的,需要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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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改制土地使用权如何划拨的,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
内容投稿:戴中梓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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