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当发现别人占用自己的土地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解决与行政处理
1. 与侵权人协商:首先尝试与直接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请求政府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同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法律手段
1. 收集证据并起诉:若政府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侵权人拒不执行政府决定,权利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非法占用土地对权利人造成损失,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非法占用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法律后果。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意事项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保持争议土地的原貌,便于后续处理和裁决。
面对土地被占用的情况,权利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政府处理来解决争议。若这些方法无法奏效,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个人侵占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妥妥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被侵占的那一方,那可是有权利要求侵占方立刻停止这种侵权行为,不能再继续霸占着人家的土地使用权。 而且,还可以让侵占方把土地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让土地回到被侵占之前的使用状态。 要是实在没办法恢复原状了,那就得按照实际情况,给被侵占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要是双方怎么都商量不到一起,没法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那被侵占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得证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自己的,同时还要有对方侵占行为的证据,像土地使用证、相关的合同之类的。 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判决,让侵占方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被侵占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方某某与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
2.判令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并打挡墙恢复原告承包地的地埂,消除一切影响;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罗平县阿岗镇阿岗居委会阿岗村村民,1982年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后,原告依法管理经营该承包地,承包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争议,东面有集体所有的水塘,供全村栽种生产及牲畜饮水,东边还有一条自北向南淌水的南北向大沟,后被告擅自占用该集体水塘,并将该水塘填平,为了填平水塘,被告进行耕种,被告不断向周围取土,导致原告承包地的地埂逐年倒塌,填平水塘后,被告为了排除地里的积水,又在周围开挖排水沟,导致原告的地埂被挖成笔直的埂子,随着风吹日晒,原告的承包地不断倒塌,被告不断的逐年侵占,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调解,居委会及镇政府多次前去调解,要求被告恢复地埂,均因为被告拒不配合而无法调解成功,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与原告方某某书相邻的两处承包土地(该两处承包土地的地块代码分别为:
XXXXXXXXXXXXXXXXXX3,XXXXXXXXXXXXXXXXXX3)的地埂砌起挡墙,停止侵权,恢复该土地原状,且该挡墙的高度不得低于原告方某某书承包土地的地表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洪某某与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占;
2.判决被告及时恢复原告承包土地的原貌;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案具体的事由是这样,原、被告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末,被告杨某某发与原告洪某某商量,用土地换土地的方式换一块土地做宅基地建房,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也不经过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就把原来路上下同属一块承包地的路上换给了被告建房,路下继续归原告保管使用。
由被告杨某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修建于原告洪某某“龙某某”承包地地边的挡墙,清除堆放于承包地上的石料等建材,恢复该承包地原貌,并停止对该承包土地的侵害,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某某发负担。
✎谯某某、文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地名大土头土地使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小地名大土头是原告的责任地,1999年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进行了承包登记.但二被告于2020年却无缘无故抢占原告的土地耕种,后经村委会和谯家政府出面调处,被告才停止耕种,现被告再次抢占耕种,并将原告土地犁铧,原告出面制止,被告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还扬言要在原告土地上修建房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谯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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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占用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的,占用土地属于什么纠纷
内容投稿:常思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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