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土地流转并不等同于卖地,二者在法律性质、权利内容、目的用途以及操作流程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性质不同
1.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非所有权的转移。农户或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可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 卖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因此,卖地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2)权利内容不同
1. 土地流转:流转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受让方则按约定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 卖地:若土地所有权能够买卖(实际上违法),则意味着买方将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可自由支配土地用途,不受原土地承包关系的限制。
3)目的用途与操作流程不同
1. 土地流转: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流转后的土地通常需用于农业生产,且受到严格用途限制。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2. 卖地:由于土地所有权买卖被禁止,因此不存在合法的操作流程。任何试图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均属违法,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土地不可以私人买卖,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郑某某成、郑某某与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郑某某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成不应返还朱某某14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某支付土地转让款后,已实际获取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应互负返还义务。
朱某某为获取转让土地,通过他人找到郑某某成,郑某某成介绍了郑某某。
因郑某某在外地打工,郑某某成代其签订了转让合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故,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某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谋取不当得利并非郑某某成的过错,且朱某某已获取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朱某某系因未达到其预期的高额获利,出尔反尔,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更是违背了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朱某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几十万元,其一定不会提出合同无效。
即便合同无效,因夜晚抢建房屋支出14000元,郑某某成不应予以返还。
签订合同时,因约定由郑某某成帮助突击建房,包括找人抢建及疏通关系等,合同载明的转让款除了土地转让款4万元,另包括抢建房屋1万元及打点城管巡查监管的费用4000元。
当时的情形是如当夜建不好第二天就不允许再建,甚至会被拆除。
14000元已实际支出,郑某某成也未因此获利,更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朱某某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知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为案涉土地面临政府征收,朱某某购买案涉土地用来建造房屋,以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应返还朱某某40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朱某某承担。
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朱某某已作为土地流转后的实际承包经营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取得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郑某某转交的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上诉人郑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成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某某、鲁某某几忍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德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转卖协议书》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土地流转费用31O0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土地转卖协议书》中双方明确了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大小、价款以及标的物的方位、期限,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其表明双方对该土地是以买卖方式进行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交易的价款为一亩10万元如此高额价格进一步证明双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土地,按当时当地一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并不会如此高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0元,由鲁某某、鲁某某几忍、鲁某某且负担。
✎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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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变向卖地吗还是拆迁,土地流转是转让了什么权
内容投稿:于梦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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