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后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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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后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1)征收程序

1. 征收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且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2. 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3. 签订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 房屋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 其他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需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3)监督与保障

1. 补偿费用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 法律救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动迁土地咋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拆迁了土地怎么赔

拆迁土地赔偿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土地价值补偿包含在房屋价值补偿中,通过评估确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需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此外,还会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许某某、叶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5400元(每人42700元*2人=85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二原告认为:

原告许某某自出生之日就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因婚姻关系户口短暂迁出被告处,但并未在其他村享受过征地补偿等相关待遇。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5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陈某某、李某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三某某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2以合法方式将户口迁至被告处,依法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负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负担人民币787.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池某某、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与被告村民苏某某结婚,于2015年2月27日将户籍由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池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后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后果吗,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

内容投稿:吕宸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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