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土地没有使用年限,动迁房为啥没有使用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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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赵秀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拆迁房土地没有使用年限,动迁房为啥没有使用年限了

一、动迁房为啥没有使用年限了

动迁房没有使用年限的原因主要是,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的使用权才有相关年限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七十年。这并不意味着房屋本身有使用年限。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使用期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即使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到期后也可以通过续期来延长使用权,从而保证房屋所有者的权益。

动迁房没有使用年限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续期。因此,在购买动迁房时,购房者无需过于担心使用年限的问题。

二、房屋登记是不是要动迁了

法律分析:

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拆迁部门拟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调查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一般来讲,因为我们使用的是土地国有制,所以房产证上都会有你的土地使用年限,通常房产证的住房使用年限是七十年,但也有一些不一般的情况下,房产证上是不会显示出你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比如说划拨土地房产证上没有土地使用年限。

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三、划拨土地房产证上没有土地使用年限是什么情况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另外一种土地取得方式就是“出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

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项目依法取得合法证件就能取得房产证。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杨某某、永州市凤凰园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总房款25%的违约金(合计185000元);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4、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有关部门的复函,可以确认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永(2017)0027号面积仅240.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外,其他土地的使用年限均为50年,交付给上诉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待到期时,后续期必然会产生费用,原审法院以造成多少损失无法计算为由不予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赖某某、卢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超出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40年部分的商铺价值人民币174426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其中超出40年的部分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受理费3788.52元,减半收取1894.26元,由原告赖某某、卢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赖某某、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苟某某、贵州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关于坐落于贵州省赤水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9009375);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705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70512元为计算基础,按同期LPR3.85%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为32947.07元,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如下损失: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1022元;

(2)契税8150.17元;

(3)住宅代办费200元;

(4)委托公证费140元;

(5)物业费3149.28元;

(6)车位管理费480元;

(7)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

4.判令被告合同恶意欺诈并按购房价的一倍赔偿原告;

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贵州省赤水市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9009375),合同明确约定: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

1、黔2018赤水市不动产权证第0011498号: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82年11月20日止。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土地没有使用年限,动迁房为啥没有使用年限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房土地没有使用年限怎么办,拆迁房没产权

内容投稿:齐诗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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