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拆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流程
1. 办理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2. 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
3. 征地审查与批复:包括编制呈报说明书、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等步骤,最终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与补偿登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然后实施补偿安置。
6.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拆迁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拆迁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操作,并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报批前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百色市田阳区××镇××村民委员会、葛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东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39.99元及利息(利息以×××39.99元为基数,从退款通知书写明的退款期限届满后次日即2021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葛某某恒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百色灌区中心实施“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经过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因施工需要临时征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土地,并与涉及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和经营户签订《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协议书》,与被告葛某某恒签订的协议约定临时用地租金为×××39.99元,青苗补偿费8270元,合计18009.99元。
被告葛某某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镇××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39.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
以×××39.99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葛某某恒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某某、迁安市野鸡坨镇大杨官营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付某某(已去世、被告傅秋某某父亲)曾私下将承包地互换(未获村委会确认),即原告用杏园的0.3亩(账面记载0.3亩,实际测量为4.83亩)土地、村西上坡0.78亩土地和付某某承包的村南1.2亩互换,双方约定承包期限30年内所得利益归各自所有,2017年,杏园土地被迁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约120000元,被告大杨官营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将该款项发放给可付某某。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陈某某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林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某某悦、李某某教返还林某某土地价款266906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陈某某悦、李某某教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涉土地被政府征迁补偿,林某某无法返还土地,但是案涉土地被征迁人的身份可以返还,这个身份本来就应当属于梧垵村村民(李某某教、陈某某悦)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林某某负担(多预交的152元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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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征用土地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拆迁土地征收
内容投稿:罗小延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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