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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不通过村上,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拆迁,这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拆迁与否需依据具体规划和法律法规来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的自主性与程序
1. 自主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土地流转一般不需要必须通过村委,承包方与受让方可以直接协商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 特殊情况:尽管土地流转具有自主性,但如果涉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如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那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可能需要村委的协助或参与。一些地方可能要求土地流转合同在村委进行备案,以便管理和监督。
2)拆迁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1. 法律依据:拆迁通常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2. 程序要求:拆迁需经过规划、审批、公告、协商补偿等多个环节,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村委可能会参与其中,但主要是作为协调者和信息传递者,而非决策者。
3)土地流转与拆迁的关系
1. 无直接关联:土地流转是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行政行为。两者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土地流转不通过村上并不直接影响拆迁的决定。
2. 特殊情况下的影响:尽管土地流转与拆迁无直接关联,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土地流转后改变了土地用途或引发了社会矛盾等,可能会间接影响拆迁的决策。这种情况下的影响并非由土地流转是否通过村上决定,而是由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拆迁的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共同决定。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2)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3)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
(4)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土地流转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土地流转存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土地所有权包含着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之中就包含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在集体土地所有中绝大多数比例。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哪些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
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
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
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基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而不应包括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所谓的首次流转。就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不同于转包一样,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有不同条件和要求。
准确界定“流转”的含义,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对于未来国家进行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以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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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拆迁了要土地流转怎么办,拆迁的土地
内容投稿:葛雨月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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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