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若认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过高,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重新评估:
1)与评估机构沟通并申请复核
1. 沟通异议:首先,应主动与评估机构联系,详细阐述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及理由,要求其解释评估方法、依据及参数选取。
2. 申请复核:若沟通无果,可在规定时间内(如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要求其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异议。
2)寻求专家鉴定或第三方评估
1. 专家鉴定: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
2. 第三方评估:同时,也可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获取更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3)行政申诉与法律途径
1. 行政申诉:向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详细说明评估不合理的情况及理由,请求其进行调查处理。
2. 法律诉讼: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且评估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合法权益,可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一般土地出让金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承担,通常情形下,只要并不是采取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出让金之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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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出让如何下调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内容投稿:苏涵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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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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