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土地流转合同中付现金是合法的,但需确保合同内容合法且支付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基础
1.法律法规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表明土地流转是合法的,且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等,并未限定支付方式。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八)价款或者报酬;……”。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价款支付方式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支付方式的灵活性:
▷ 土地流转合同中的支付方式并未被法律法规所限定,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多种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方式,并且该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2)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注意事项
1.现金支付的合法性:
▷ 现金支付作为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同样具有合法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现金方式支付流转价款,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就是合法的。
2.注意事项:
▷合同明确性: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流转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 支付凭证:虽然现金支付不像转账那样有明确的银行记录,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收据、签字确认等方式来证明支付事实,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 税务合规:在进行现金支付时,应确保符合税务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3)违法情形与法律责任
1. 违法情形: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或者约定了支付方式但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 如果现金支付行为涉及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如果现金支付行为涉及违法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不需要。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房产税 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
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四)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统一制定的书面委托书。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
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
已经签订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
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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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能用现金吗现在,土地流转的钱属于什么钱
内容投稿:章佳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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