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土地兼并通常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并或转移,这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分配。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意味着,当发生土地兼并争议时,相关各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寻求共识,以达成和解。
2)政府处理
1. 若协商不成,根据同一法律条款,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步骤确保了土地兼并问题能够在政府的主导下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3)司法途径
1.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4)保持土地利用现状
1.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根据同一法律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争议期间土地被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应遵循协商、政府处理、司法途径等步骤,并在争议解决前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处理土地兼并问题的法律框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法律分析:
古代社会,耕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防止土地兼并实际是防止生产资料过度集中。 现代社会,耕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地位大大下降,没有耕地的人被工业服务业吸纳,不需要抑制土地兼并。 相反国家鼓励土地集中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农业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企业收购与兼并中,土地使用权处理方式如下:
出让取得的土地:
一般可随企业资产一并转移。
收购方和出让方需签订转让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划拨取得的土地:
若要转让,需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集体土地:
需先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上述国有土地的处理方式进行。
同时,处理过程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郑某某芳等诉郑某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1625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
确认涉案《合同书》于2022年9月15日到期终止;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芳等《合同书》项下土地,同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芳等租赁费3194元。
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张某某润、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第二经济合作社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2.2006年至2008年虽发生了三次征地行为,但征地单位均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单位为解决历史征地问题而与鸭湖经联社、鸭湖二社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及广州花都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征地拆迁指挥部于2017年5月3日印发《广州花都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鸭湖村历史征地解决办法》明确就历史征地问题进行补偿,《补充协议》及《解决办法》目的在于解决征地单位未实际支付征地款期间的土地增值利益及新增农作物、构造物的投入损失,《补充协议》仅约定对鸭湖二社范围内88.487亩土地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而《解决办法》明确了三次历史征地总面积452.92亩土地的相关补偿标准,并细分了耕地、鱼塘、村社发展收益损失、青苗等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很明显,征收单位是按照《解决办法》而非《补充协议》对征收对象进行了补偿,根据《解决办法》的内容和文件精神,历史征地问题并非单纯补足土地补偿差价,而是对不同项目都进行了补足差价,张某某润在2011年1月19日收到的青苗补偿款是针对签订征地协议当时张某某润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龙眼树进行的青苗补偿,而张某某润在获得第一次青苗补偿后另行种植了其他耕作物,存在新的投入,这期间产生的投入损失发生在征地单位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和提出《解决办法》期间,当然属于历史征地问题的范围,事实上,针对涉案土地上种植的香蕉、生姜、番薯、芋头等耕作物征地单位己按《解决办法》向鸭湖二社支付了青苗补偿,而鸭湖二社现拒绝向张某某润支付该青苗补偿,张某某润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在涉案土地上种植香蕉、生姜、番薯、芋头等耕作物,是被征地青苗的投入人和实际耕作者,但因该耕作物可得的青苗补偿却归鸭湖二社所有,严重违背了谁投入谁受益的补偿原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张某某润的合法权益。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2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2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润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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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兼并怎么处理的,土地兼并有什么好处吗
内容投稿:苗钰雨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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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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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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