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表明,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被明确归类为行政协议。
2)协议主体与目的具有行政性
1. 主体要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则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这种特定的主体构成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
2. 目的要素: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等,这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特征,与行政协议的目的性要求相吻合。
3)协议内容具备行政法性质
协议内容涉及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等事项,这些均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性质。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如依法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权利,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其行政协议的性质。
4)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并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这为我们判断此类协议的性质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其补偿费用、补偿方法以及补偿的落实情况广受关注,作为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也比较陌生,为了有效保障相关权利,需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的落实。
那么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1、协议方;
2、法律法规依据;
3、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状况;
4、手续办理时限;
5、土地费用;
6、附属物补偿费用;
7、相关权利与义务;
8、协议生效的条件
9、协议双方签章
10、洗衣签订日期
✎姚某某与海城市海州房屋征收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征收案件,原告姚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拆迁房屋补偿款X元及延付利息(利息从协议签订日起至给付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征收原告所有的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社区原海高周边地区商业门点两处,面积合计111.02平方米,协议约定回迁时合为一个,回迁安置位置同泽路沿街一层门点,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平数都按每平方米X元计算,回迁期限三年。
被告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房屋征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征收房屋的经济损失X元的利息,利息起止时间为从房屋应回迁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房屋征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补偿原告姚某某征收房屋的经济损失X元。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532.85平方米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
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如果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安置期限到期后满12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补偿代替产权调换。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安置补偿款7,014,32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以7,014,32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日为起算点计算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案件受理费50.00元,评估费37,000.00元某某由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和双台子区辽河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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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拆迁行政协议书,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
内容投稿:曹惠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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