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未经村委同意擅流转土地违法性及处理方式
1)未经村委同意擅流转土地的违法性
1.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村委同意擅自流转土地,可能违反了这一原则,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2.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 若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需承担刑事责任。
2)处理方式
1.民事责任:
▷ 对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
▷ 若构成非法占用或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刑事责任:
▷ 如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
3)建议与措施
1.咨询与协商:
▷ 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建议咨询当地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依法流转:
▷ 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确保流转过程合法、有序。
3. 维护权益:
▷ 如遇到土地流转纠纷或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经村委同意擅自流转土地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属于个人,通常不能自行转让,也不能永久转让。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国家征收,补偿价格会高一些
(2)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村土地租赁到期如何续租农村土地租赁到期续租如下:
1、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就租金支付、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赁地块状况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签订完成后,承租人需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出租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完后,承租人手里会拿到一份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上面将规定土地租赁年限,一旦年限满了以后,租赁土地使用权也将会终止。
土地流转是违法的情况有:
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2、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搞“反租倒包”等错误做法; 3、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夏某某、蒙阴县岱崮镇坡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夏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彰武县满堂红镇大板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与村委会于2014年所签订的流转协议是9.49亩而不是12.19亩,刘某某是在该林地使用期已到期的情况下经村民全体会议通过上诉人刘某某同意交由村委会统一在发包,刘某某在抓阄时没有抓到(小树地)的承包权,但村委会给予刘某某进行了补地18.96亩,其中在西梁东边补13.2亩,2017年由刘某某耕种,2018年至2020年该地块弃耕,刘焕伟房后补2.28亩,刘某某房后补了3.48亩由刘某某经营至今。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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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随意土地流转违法吗怎么处理,土地流转合法不合法
内容投稿:萧国国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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