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身并未直接对拆迁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但相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可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1. 补偿原则与标准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补偿内容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特殊保障与评估机构的选择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偿原则、补偿内容、特殊保障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均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1、划拨土地的房子拆迁的补偿是,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二、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张某某、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302486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补足人均45平方米的规定,多出的39平方米是对原告一种补偿,放弃保障房源货币补贴和按期倒房腾地奖中一人份额理应归原告所有。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意支付征收补偿款186084元,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城固县扬某某汽修厂、郑素勤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何某某甲、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由被告杨某某分割支付给三原告承包地已征收补偿款76000元。
2、判令由第三人将存在第三人处的征收补偿款209166.63元某某三原告的份额76000元,直接支付给三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证明被告汽修厂作为原告将第三人列为被告,要求村上兑现剩余的拆迁补偿款221934.63元,经审理中村委会抗辩其中有原告份额76000元的事实,在该判决中确定了该事实存在,但应属其他法律关系不与支持。
由城固县扬某某汽修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某、何某某甲、郑某某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757.7元,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承担。
✎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所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款14413元支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将诉请1变更为:
判令确认被告章某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4413属于原告所有。
2.《租田协议》、原告手绘示意图各一份,证明原告租用被告土地并签订协议,约定案涉厂房如拆迁则补偿金额由原告享有的事实。
登记于郑路村被告章某某名下的征收补偿款14413元应属原告施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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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城市拆迁土地补偿法规最新,城市拆迁规定
内容投稿:陶琴涵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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