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分割转让土地是否需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取决于土地的性质、转让方式及是否改变土地用途。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国有土地转让
1.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通常无需经过属地政府的同意。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如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2.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通常与属地政府密切相关或就是属地政府。经批准后,受让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
3. 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若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则需经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集体土地转让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需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履行审批、监管程序。
2. 集体农用地:集体农用地流转用于农业生产时,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流转行为通常要接受属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某些情况下需获得其同意或备案。
3. 宅基地: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时,需遵循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和程序,并经过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如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则受到严格限制,一般需更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离不开属地政府的同意。
4. 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对于集体土地,若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需经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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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批准手续,土地转让是否必须经土地部门
内容投稿:方安仪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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