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农民承包的土地被村委强制流转且不签流转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村委强制流转土地的合法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因此,村委强制流转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农民权益的保护
1.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方,有权拒绝村委的强制流转要求。如果村委坚持强制流转,农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责任的承担
1. 如果村委的行为构成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村委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与村委的沟通记录、土地流转的相关文件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土地被村委强制流转且不签流转合同是违法的。农民有权拒绝这种强制流转行为,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村委坚持强制流转并造成农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不可以。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夏某某、蒙阴县岱崮镇坡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夏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民委员会、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6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被告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民委员会违约金16000元,解除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运某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阜阳村民委员会、陈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阜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费202950元(暂定,按每年67650元计算,从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判决解除之日止);
3、判令被告立即将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干净后复耕,否则,复耕费按每亩800元交给原告,由原告自行解决。
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于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固定为流转费按三年计算202950元,其余自愿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流转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及其村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特起诉状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陈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阜阳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费202950元,原告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阜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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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里土地流转可以强制执行吗,土地流转村委能成承包方吗
内容投稿:孙博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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