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如果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屋没有被拆迁,可能涉及多种情况,但主要应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意味着,一旦房屋被划入拆迁红线内,且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理论上该房屋是应被拆迁的。
2)房屋未拆迁的可能原因及处理方式
1.征收决定未生效或存在争议:
▷ 如果征收决定尚未生效,或者因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处于争议状态,那么拆迁工作可能会暂停。
▷ 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密切关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进展,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2.征收范围调整:
▷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征收范围,导致原本在红线内的房屋被划出。
▷ 处理方式:如果房屋确实被划出征收范围,那么被征收人无需再担心拆迁问题。但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并寻求解释。
3.政府未履行拆迁义务:
▷ 如果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且征收决定已经生效,但政府未按照约定进行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 处理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要求政府履行拆迁义务。如果政府拒不履行,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注意事项
1. 保留证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房屋未拆迁的问题,被征收人都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征收决定、公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文件等。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较为复杂。因此,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屋没有被拆迁,被征收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被征收后十年无开发,其土地将归国家所有。永久征用了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原使用权单位暂行不用或者放弃了使用权,但所有权不变,属于国家全民所有,不再属于原集体。土地征收后闲置了的,应当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进行耕种或者开发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胡某某、胡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某某告合法继承和分割张某某位于安源八一街××里台居委会的萍府房权字第1××7号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68.65%的份额;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父亲张某某于1999年11月17日结婚,双方都是再婚,胡某某有婚生女胡某某某,张某某有婚生子被告张某某。
原告胡某某于2001年取得了对女儿的抚养权(此时胡某某某11岁),自此后胡某某某就随原告胡某某与张某某和张某某一起生活。
在双方结婚前张某某从徐某某圣处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安源区台居委会,建筑面积为52㎡(仅一层楼)。
原告胡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后共同努力将位于安源区台居委会的房子通过购买、扩建的方式建成了三层总面积为295㎡的房屋一栋。
张某某与徐某某圣之间有房屋产权归属协议、购买合同及委托公证,只是房屋目前尚在徐某某圣名下未过户。
2019年张某某因病不幸逝世,其逝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在此之后上述涉案房屋被征收,由原告胡某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暂计有1909578元。
但因原告二人与张某某就补偿款分割一事未能达成一致,该补偿款也一直未发放。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也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张某某答辩并反诉称,1.确认原告胡某某某没有继承权,胡某某与张某某对张某某遗产各自享有50%继承权;
2.确认张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承诺供给徐某某圣的一套拆迁房从遗产中优先支付(已协商拆迁房折价250000元);
3.确认张某某擅自挪用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本息226519.54元优先从其遗产中返还给张某某{其中本金142502.41元(平安财产保险赔偿款86769元+平安意外保险赔偿款35733.41元+谢某某赔偿款20000元);利息84017.13元(以142502.4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0月9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4.确认安源区八一街飞行山28号第一层(房屋面积52㎡、土地面积69㎡)不属于张某某遗产,属于张某某个人所有财产,优先从房屋拆迁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张某某;
5.确认张某某对安源区房屋实际占有的余土余坪474.35㎡和房屋拆迁联动奖享有25%拆迁补偿分配权;
6.确认张某某分得张某某价值832955.15元遗产的50%金额为416477.57元。
遗产范围和金额如下:①.飞行山28号房屋征收拆迁款1909578元-徐某某圣250000元-张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价值762766.84元-张某某挪用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本息226519.54元=670291.62元÷2=335145.81元。
{说明:张某某所有的土地价值=69㎡×(900000元/120㎡)=517500元;
52㎡房屋价值=拆迁款1909578元-517500元=1392078元÷(320.81㎡-透明瓦棚9.65㎡-木棚3.41㎡-钢棚12.61㎡)×52㎡=245266.84元,张某某所有的土地与房屋拆迁款合计762766.84元,飞行山附近地基价格一个900000元};
②.张某某企业年金、社保、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计341659.34元;
③.张某某丧事礼金30000元;
④.(张某某加州阳光店面转让款65000元+东风日产SUV价值80000元+西凤酒和红酒价值100000元+长兴经济适用房350000元+债务人还款57300元(陈敏20000元+孙某某昊8000元+雪菩萨1000元+张计批发部3800元+地主15000元+高坑食堂4500元+权建退股费5000元)÷2=326150元。
上述四项合计1032955.15元-张某某生前债务200000元=遗产832955.15元;
7.判令胡某某私自拆除、变卖诉争房屋内空调、门窗、苗木等款项50000元分配25000元给张某某。
8.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等。
张某某生前有两次法定婚姻,第一次于1988年7月8日与兰某某登记结婚,1989年7月13日生子张某某(反诉原告,曾用名“张某某”),1998年5月7日离婚,双方自愿将安源区台居委会飞行山搭建房赠予婚生子张某某。
原、被告诉争的拆迁房屋涉及的其他房屋外的货币补偿、预签协议奖、提前搬迁奖、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苗木补偿、其他相关设施迁移补偿、余土余坪及联动奖(未定)等各项其他拆迁补助款(具体金额由拆迁部门核定)均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某、被告张某某按同等份额分配,即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某分得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张某某分得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原、被告诉争的拆迁房屋中产权证登记面积157.66㎡(征收部门认定157.7㎡并按4127元/㎡计算拆迁补偿),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某享有其中55.85%的份额。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华融江苏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安镇街道、胶西村委赔偿因抵押权无法实现造成的经济损失3975129元。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5月15日,但是东意公司在2011年已经被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一审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依法指定华安达公司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东意公司后,对破产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且张贴在东意公司大门前,安镇街道、胶西村委在管理人制止拆迁并报案后仍坚持进行拆迁,刻意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权属问题,没有将拆迁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致使原债权人为广发银行无法及时就案涉房地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对无锡市广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偿还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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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再不拆迁土地怎么处理好,房屋不再拆迁
内容投稿:何岚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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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