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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下转让集体经营性土地,村里出证明盖章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转让行为本身可能无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此条款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但并未直接涉及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发包方同意的问题,实践中,转让通常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性变动,往往需要发包方的同意。
2. 更为关键的是,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未明确提及“转让”需发包方同意,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和相关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尤其是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体利益的保护。
2)村里出证明盖章的效力
1. 村里出证明盖章,并不能改变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转让行为本身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即便有村里的证明和盖章,该转让行为仍然可能是无效的。
2. 村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其职责是维护集体利益,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私下转让土地,尤其是未经合法程序,可能损害集体利益,因此村里不应出具证明或盖章支持此类行为。
3)合法转让的程序
1. 如果村民确实需要转让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合法程序,首先与发包方(即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2. 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土地面积、位置、期限、价款等关键条款。
3. 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向发包方备案,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前没办土地证,现在还能办。以前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现在仍然可以办理
属于使用集体土地没有经依法批准的,现在不能办理
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四邻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第一步先到国土资源局查档案,再由国土资源局出示证明:
谁遗失土地证一本,证号为多少,然后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登报一个月后,再到国土资源局补办土地证。第二步,要求国土所给你们测绘好分户地籍图,由村委会出示分户理由,准备好你和你叔伯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三步,将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交国土所,报国土资源局,申请发土地证。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以前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现在仍然可以办理
属于使用集体土地没有经依法批准的,现在不能办理
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以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地上建筑物未建成的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情况证明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测量的宗地图;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
✎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4544冒某某与如皋市丁堰镇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冒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皋某某社区立即将原告承包的位于皋某某社区40组5.21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由其申报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告知原告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时间。
还有,南通市农办等5部门2015年5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第4条明确规定:
“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而将互换的承包合同报送登记发证,正是这一规定的实施范围。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冒全某某负担,驳回冒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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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需要证人吗,土地转让必须经什么批准
内容投稿:魏海小
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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