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村民土地被村干部私自流转,村民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明确,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2)采取维权措施
1. 协商解决:与村干部沟通,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土地原状。
2. 调解处理: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3. 行政投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4. 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3)关注法律后果
村干部私自流转土地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贪污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是合法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是村民的,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那么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别人合法一、土地转让所需材料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2、原土地出让合同3、上缴税务局的 土地增值税 证明材料 二、土地转让程序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法律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私人之间能否流转土地需分情况。
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
法律允许承包方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但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等。
若涉及土地所有权,私人之间不能流转。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在私人间流转,土地所有权则禁止流转。✎何某某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侵占的承包地4.355亩(暂时估价9800元,具体价值以实际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以来承包地上土地补贴6532.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国家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法律应当对妇女的权利予以保护,被告以所谓的村民组自治规定,剥夺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关于“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任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抵触,被告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判令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返还原告被侵占的承包地4.355亩(该诉求另制裁定驳回起诉)之外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2014年至2016年三年土地流转费2700元。
✎彰武县满堂红镇大板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与村委会于2014年所签订的流转协议是9.49亩而不是12.19亩,刘某某是在该林地使用期已到期的情况下经村民全体会议通过上诉人刘某某同意交由村委会统一在发包,刘某某在抓阄时没有抓到(小树地)的承包权,但村委会给予刘某某进行了补地18.96亩,其中在西梁东边补13.2亩,2017年由刘某某耕种,2018年至2020年该地块弃耕,刘焕伟房后补2.28亩,刘某某房后补了3.48亩由刘某某经营至今。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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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私人怎么办理手续,土地流转还是自己吗
内容投稿:阮雅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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