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拆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强拆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1)关于强拆的刑事责任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强拆行为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强拆过程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关于强拆的其他法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外,强拆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等。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可能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强拆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强拆行为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处理强拆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建议。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
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1)强拆的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拆迁过程中发生刑事案件,责任主体需依具体情况判定。
若拆迁方为达拆迁目的,组织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拆迁方组织者和实施者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被拆迁人在不满拆迁补偿等情况下,故意毁坏拆迁方设备、车辆等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被拆迁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在拆迁冲突中,双方多人参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刑事案件遵循“谁实施犯罪行为,谁承担刑事责任”原则,司法机关会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查明事实,确定责任主体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刘某某、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2.五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故意侵犯上诉人合法财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除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外,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刘某某、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2.五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故意侵犯上诉人合法财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除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外,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纪某某、冯某某才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2020年6月29日凌晨1时,被告人纪某某、冯某某才作为“金水湾小区”项目负责人在明知被害人路某、尤某1未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将路某、尤某1养殖场位于征地红线之内的部分进行拆除。
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某某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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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人刑事责任认定条件是什么,拆迁 犯罪
内容投稿:韦桂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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