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闲置土地自用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的性质、闲置原因及闲置时间,具体分析如下:
1)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闲置耕地
1. 一年内不用且可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且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两年未使用:若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闲置土地的政府收回与听证
1. 政府收回:对于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需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 听证程序: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3)特殊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
1. 政府原因:若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如未按时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2. 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需按照上述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办理。
法律分析:
一般是按房产证上的年限进行摊销。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摊销,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取得的权土地使用权是自用的,发生的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恢复原状,迁除土地上看护房,恢复到耕地状态;
2.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按流转合同约定进行花卉、棚菜耕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8月17日二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花卉园艺基地将1.5亩耕地再流转给被告张某某,期限18年,并约定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弃管或撂荒。
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涉案土地上看护用房至可耕种状态,并于耕种季节种植花卉、蔬菜。
✎郭某某、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截留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2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辛苦开荒土地时,无所作为,现在却以土地所有权人自居,截留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是明显的别人种果树,自己摘桃子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郭某某负担。
✎郭某某、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截留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33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辛苦开荒土地时,无所作为,现在却以土地所有权人自居,截留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是明显的别人种果树,自己摘桃子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由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用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闲置土地自用怎么处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自用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的,自用的土地
内容投稿:常奕慕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和付费咨询,差在哪里?
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