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国土部门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通知土地抵押权人。具体流程如下:
1)拟定收回方案与通知
1. 国土部门需对拟收回土地进行详尽调查,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及抵押情况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收回方案,明确土地位置、范围、面积、收回原因、方式及补偿标准(如有)等,并特别注明土地已设定抵押的情况。
3. 以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告知其收回土地的意图、依据、时间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组织听证(如申请)
1. 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及抵押权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2. 国土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抵押权人对收回土地及补偿方案的看法,并记录听证会内容。
3)方案审批与公告发布
1. 将经过听证(如有)的收回方案连同听证记录上报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2. 经批准后,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收回公告,明确收回土地的基本信息、依据、时间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补偿安置与抵押权处理
1. 如涉及补偿,国土部门应结合土地实际情况、市场价值及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明确补偿方式。
2. 在收回土地前,国土部门需协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或提供其他担保,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3. 实施补偿安置,按照确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并落实对抵押权人的相关安排。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1、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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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制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哪些
内容投稿:郝诺慕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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