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多方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判例中,法院会审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情形包括: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同时,若涉及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法定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经过法定程序,包括民主决策、报批等。例如,在某判例中,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基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交回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表决事项,并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上报批准机关进行报批。批准机关经审核认为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作出批准行为。
3)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予了适当补偿等。若决定合法合规,法院会支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反之,则可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决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为关键。自行处理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而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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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村政府是无权收回农民土地的。收回集体土地必须要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而且也只有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这些用途的才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高某某、杨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高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虽然提供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并没有附图,不能证明其建设用地范围包括涉案土地,也没有提交符合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证据,被上诉人在庭上也认可,其收回涉案土地系用于道路建设,那么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无权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亦认定被上诉人作出收回决定系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杨某某、秦某某负担。
✎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统一村民委员会、曹某某贵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集体土地(东至田国芳、南至曹某某、西至曹某某、北至屯路,约100平方米);
2、铲除地上农作物,铲除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对该土地没有使用权,原告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对涉案土地拥有所有权,被告占用该土地明显不当,应予铲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统一村民委员会负担,驳回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统一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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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吗怎么判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生效
内容投稿:薛桐桐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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