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基本原则
1. 房随地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的建筑物等所有权也自动转移。
2. 地随房走: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等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转移。
3. 法律同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一体原则的法律地位。
2)特殊情形处理
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依法转让。
2.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受限,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时,地上建筑物转让需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
3. 独立于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若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设立前已存在,或在转让后新建并有明确归属证明,则其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自动转移。
3)合同约定与登记的重要性
1. 合同约定:当事人应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事宜,包括范围、价格、交付时间等,且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刘某某、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刘某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并改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被上诉人将房屋转让给上诉人时,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房屋买卖及于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故一审认定双方对集体土地进行买卖而判决双方签订协议土地买卖部分无效,明显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某、刘某某负担。
✎廖某某、李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龙门县永汉镇堤围边的土地【龙府国用总字第004895号、龙府国用字(1992)第13240200576号】及房屋(房地产权证:
0×**)归四原告所有,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及土地价格约216200元);
2.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上述房屋及土地仍登记在王某某房名下,六被告系王某某房的继承人,四原告系竞拍人李某某的继承人,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之规定,涉案土地系李某某竞买取得房屋房屋(房地产权证:
0×**)用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归李某某所有,其已身故,现四原告要求六被告协助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
被告廖某某、王维、王映、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办理位于龙门县永汉镇堤坝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
王某某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号:
龙府国用总字第004895号、龙府国用字(1992)第13240200576号,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号:
龙府国用(1991)第13240200576号】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相关费用由原告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自行负担)。
✎黄某某振、罗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振、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黄某某振、罗某某对坐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洋字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即《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及梯空、建筑面积共计71.15平米]享有所有权,即对该房屋和梯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即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及其所占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
1995年2月19日,胡某某联将从胡某某、胡某某受让来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胡某某,胡某某联出具签订了《买卖契约》,约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90)字第288号”转让给胡某某永久保管并享有1994年5月13日以胡某某签字的补充契约的同等效力。
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补充契约》的约定分摊】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联于××镇××村××路××号××号××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房屋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房屋如何处理合法,土地转让怎么办
内容投稿:李军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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