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土地与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定义与性质
1.土地:指地球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移动性和有限性。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派生性、有期性等特点。
2)权利主体与内容
1. 权利主体:
▷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内容:
▷ 土地所有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最完全、最核心的权利。
▷ 土地使用权主要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情况下的收益权,但不包括完全的处分权。
3)取得方式与期限
1.取得方式:
▷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不能通过个人或组织直接取得,只能通过国家或集体所有。
▷ 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
2.权利期限:
▷ 土地所有权无期限限制,具有永续性。
▷ 土地使用权有明确期限,如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等,期限届满后需续期或交还土地。
4)权利限制
1. 土地所有权:虽为全面权利,但也受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限制。
2. 土地使用权:限制更为严格,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也需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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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资产吗
内容投稿:常莉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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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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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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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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