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宅基地由其他人代持是否合法,这一问题需要从宅基地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分析。
1)宅基地的性质与法律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其取得和流转都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
2)宅基地代持的合法性分析
1. 代持的法律本质:代持通常指的是某人代为持有某项权利或资产,但在此并不改变权利或资产的实际归属。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农村村民的特定身份关系而取得的,这种身份关系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或代持。
2. 法律限制:根据宅基地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且转让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这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由他人代持。
3. 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即使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这种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代持还可能引发权属争议、法律纠纷等风险。
3)结论
宅基地由其他人代持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农村村民的特定身份关系而取得的,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或代持。因此,建议农村村民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有的农户认为,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如果双方能协商维持现状的,可以按现状确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利义务的互换,一旦双方互换事实成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发生了易主。
因此,确权时应按互换后的地块进行确权。至于双方是否到农业部门办理互换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互换土地的效力。
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
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并向村委会交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的,暂缓颁证,待纠纷解决后再确权。
代耕代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因此,无论是转包出去的承包地还是出租出去的承包地,在确权时均应确给原承包方,这点认识基本一致。
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通常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形下,父亲对该土地拥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这里有几个需要特别留意的点。 倘若这块土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母亲就很可能享有其中的相应份额。 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就忽略母亲的权益。 另外,如果存在遗嘱这样的书面文件,且明确约定了土地的归属等事宜,那么就应当依照遗嘱来执行。 再者,倘若还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存在,当父亲去世之后,这块土地很可能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继承情况,来确定土地的最终归属到底是怎样的。 总之,不能仅仅凭借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就绝对地认定这块土地就完全属于父亲,必须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判断,这样才能确保土地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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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代持是否合法呢,土地使用授权书范本
内容投稿:潘思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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