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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
1)转让条件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这是转让的首要条件,即必须获得发包方的同意。
2. 转让过程需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转让程序
1.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期限、价格等条款。
2. 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等。
3. 发包方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虽未经登记,转让行为并非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注意事项
1. 转让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完备,以避免后续纠纷。
2. 转让后,受让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农村耕地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转让。
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由当事人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张某某与***、乌苏市车排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王某某归还原告油田占地补偿款100035元;
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年5月15日,未经原告同意,沙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该耕地中的18.8亩土地发包给被告王某某种植,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乌苏市车排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300元,投递费498元,合计2798元,由原告负担2250元,被告负担548元(原告已交费用2798元)。
✎龙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间争议的2.24亩耕地不存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岳父同被告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和土地耕种相关事宜的共识,并于2009年1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房屋售价为7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龙某某的诉讼请求。
✎齐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齐某某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返还耕地31.26亩;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房屋及附属房等卖给被告,约定价格19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原告已先垫付),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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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土地使用权如何交易,承包的土地
内容投稿:于海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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