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土地确权决定一般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但存在特定例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决定与复议前置的一般关系
1. 复议前置的定义: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土地确权决定的一般性质:土地确权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的确认行为,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权益,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特定情况下的复议前置例外
1. 例外情形:当涉及到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且这些决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为最终裁决时,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权属纠纷就属于复议前置且复议终局。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决定作出后将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土地确权决定复议前置的实践应用
1. 判断标准:判断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判断。
2. 实践建议:在面临土地确权纠纷时,建议当事人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纠纷的性质和救济途径。若涉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最终裁决,则需按照复议前置的程序进行救济。
法律分析: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侵权纠纷是否土地确权为前置
是。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也就是土地确权纠纷才是行政复议前置,而普通的土地侵权不需要行政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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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前置怎么查,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凤嘉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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