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集体土地使用20年后争议的处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
1.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会因使用时间长短而改变。因此,无论土地被使用多少年,其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方式。
▷ 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诉讼途径: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 租赁期限限制:
▷ 若涉及土地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此规定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分析:
确权后发生土地权益纠纷的,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毛某某、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毛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所涉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业用途,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等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租期限的有关规定,本案涉及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可以推导出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不受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水峪村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强中强水泥厂承租水峪村经合社位于房山区某某镇某某村后某某的7.5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共计31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收费采取上打租。
确认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原北京市房山区坨里镇水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北京市强中强水泥制品厂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万某某、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万某某渤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盆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由盆罐村委会承担。
双方签订的《建厂占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万某某渤在盆罐村委会的协助下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万某某渤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合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最高年限,盆罐村委会主张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万某某渤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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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内容投稿:卫颖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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