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备案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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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备案的四种情况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备案的四种情况

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备案的四种情况主要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1. 法规依据: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办理备案。

2. 具体情形:这包括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

3. 备案意义:备案有助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流转情况,保障其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权利。

2)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1. 法规依据:同样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也需办理备案。

2. 具体情形:这指的是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再次将其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3. 备案意义:备案可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连续性,防止非法流转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3)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1. 法规依据:根据同一法规的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也应当办理备案。

2. 具体情形:这包括承包方或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的情况。

3. 备案意义:备案有助于金融机构了解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情况,降低融资风险,同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4)特定流转方式下的备案要求

1. 以转让方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虽未直接提及备案,但强调了需经发包方同意,且转让后需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这隐含了备案或类似管理程序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往往也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2. 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虽然这是登记而非备案,但登记也具有一定的公示和备案效果,有助于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

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要备案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要备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初始土地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民法典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是什么

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实际即是“土地流转”。

何为“土地流转”?它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

具体来说,就是那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家庭农场主们,将他们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予其他的农业家庭或农业经济组织手中,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可以保留对土地的承包权,而只是转让了其对土地的使用权。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要涉及到土地流转,就必须签署相关的流转合同。

除此之外,对于以转让方式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还应获得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许可;

而采用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实现的土地流转行为,则需向发包方提交备案申请。

同时,土地流转合同也需要经过所属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予以认证。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双方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正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备案的四种情况”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土地流转要向政府报备吗

内容投稿:常月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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