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怎么办,自己承包土地被别人非法耕种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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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怎么办,自己承包土地被别人非法耕种咋办

一、自己承包土地被别人非法耕种咋办

若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别人非法耕种,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权益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这一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权要求非法耕种者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承包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承包土地纠纷处理如下: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取得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么解决的?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邱某某、邱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邱某某、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邱某某户家庭承包连溪村菩山第一经济合作社邱屋大路边的田块面积0.20亩(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田块现价值约666500元;

2.确认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7户建路侵害原告邱某某户的田块0.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判令其立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田地,赔偿损失合计6000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原审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某某户停止侵害、恢复邱某某住宅菩山村205号门口出入道路的梯级建筑物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

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赔偿损失合计6000元人民币。

”变更为“赔偿损失合计15000元人民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被告陈某某等7户拉拢队长邱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恶意争议原告邱某某户在邱屋大路边的0.20亩田块,企图强占该水田0.05亩耕地建造陈某某用道路的行为,实属非法剥夺和非法限制了本集体成员的承包耕地权,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邱某某、邱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邱某某、邱某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元某某庄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元某某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返还非法耕种的位于我村东南土地1.17亩及坡地9.9亩并自行清除地上附属物;

2.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我村土地,2007年由于开采矿产资源,我村村东南地被占用,其中被告所承包的村东南承包土地被占用,2010年村东南地恢复耕种时被告并没有按照村委规划地块耕种,而是强行抢占其中一地块进行耕种,被告耕种时对集体土地造成损毁,村集体为修复被告毁坏的土地投入资金10多万元,后村委对被告强行耕种的地块进行丈量耕种为6.5亩,比被告承包亩数5.33亩多耕种1.17亩,村委多次通知被告退还多耕种的土地,但被告一直没有退还,至今仍在非法耕种中,被告同时于2010年还强行侵占位于村东南地坡地9.9亩种植树木,虽经我村委制止但被告至今仍非法耕种中。

被告张某某、肖立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泗水县泗张镇元某某庄村坡地(东至张某某栽植树木的坡地、西至水泥路、南至坡顶生产路、北至张某某承包地)返还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元某某庄村民委员会并停止对该地块的侵害,清除地上附属物,驳回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元某某庄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吕某某与吕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父母的承包地由原告继续耕种;

2.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强占原告四块承包地6.2575亩,其中西叔地1.915亩(12垄);

家东南刘某某地1.3275亩(2垄),家东南南沟子4等地1.78亩(6垄):

家南长垅北节地1.235亩(4垄);

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强占原告四块承包地地款和地差价款3276.5元(其中地差价款354元);

4.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强占原告在叔字村和雅字村交界处的开荒地2亩(55垄),并赔偿地款666元;

5.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强占原告承包地3.2425亩,其中西叔地1.915亩(12垄);

刘某某地1.3275亩(2垄),并赔偿强占两块地的地款1498.5元和地差价款354元,合计1852.5元。

被告吕某某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强行耕种一事,耕种的土地并非原告的土地,是原、被告父母的土地,被告有权利享受相应的经营份额,未损害原告的任何权益,西叔地被告种了11垄,被告吕某某种了11垄,短垄地是其自己的承包地,二亩荒地是被告与父亲共同开荒,不在原告所在户的承包范围内,且原告也从未经营过该地块,无权主张该地块的经营权。

被告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吕某某承包的土地(位置为:

家东南刘某某地2垄,面积为1.1925亩,被告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吕某某承包的土地(位置为:

西叔地11垄,面积约为1.8亩。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怎么办,自己承包土地被别人非法耕种咋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怎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

内容投稿:章璇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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