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在探讨整户消亡土地承包期内是否有补偿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土地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定所调整。
1)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此消灭,而是继续由该户的其他成员享有。当承包方全户消亡时,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 对于林地的承包,情况略有不同。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通常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直至承包期满。这是由林地的收益期较长、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所决定的。
2)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的补偿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整户在土地承包期内因土地被征收而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因承包主体的灭失而终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其继承人)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3)结论
整户消亡后,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其继承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是基于土地被征收的事实而产生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
1、农民的土地在经过确权之后,能够将自家的土地转让,签订租赁的合同,租赁给其他人使用。如果被国家征用,相应的土地也会得到补偿。这笔补偿金到底给谁,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2、如果是土地补偿金,应该给出租人,如果是土地上面附着物所发的补偿金,应该给承租人。因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土地上面的树木、植被、秧苗等等,这些赔偿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3、如果双方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一般人民法院都会支持将这笔补偿款给承租人。因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而在合同当中也会对补偿款有所约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征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征用的;2、目的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3、决定方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拆迁是政府单方决定;4、补偿顺序不同:征收是先补偿,而拆迁是先拆迁后补偿。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补偿通常归承包方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造成的损失,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承包方可以依法获得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分配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政策、承包合同约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在补偿分配过程中发生纠纷,承包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陈某某某、陈某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呢阿某某退还陈某某某补偿款3779元,以及呢阿某某与黄岛区六汪镇立柱大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瓦韩路西延工程青苗及征地补偿协议》项下“征地补偿”20255.44元的1/2份额10127.72元某某上诉人陈某某某所有。
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某季、陈某某照、呢阿某某、陈某某承担。
陈某某季与立柱大庄股份合作社签订《瓦韩路西延工程青苗及征地补偿协议》占用大路西0.6929亩,因陈某某季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征收补偿费(“青苗补偿”+“征收补偿”)应归陈某某某、陈某某照共有,陈某某某享有补偿款1/2份额,陈某某季应退还陈某某某补偿款25498.72元。
陈某某照与黄岛区六汪镇立柱大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瓦韩路西延工程青苗及征地补偿协议》项下“征地补偿”26274.72中的13137.36元某某陈某某某所有,呢阿某某与黄岛区六汪镇立柱大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瓦韩路西延工程青苗及征地补偿协议》项下“征地补偿”20255.44元中的10127.72元某某陈某某某所有。
✎陈某某某、陈某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陈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青苗补偿款31220元、征地补偿款83669元,判令该上述款项归原告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某某某夫妇去世后,该13.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到陈某某某进名下,该土地的原承包人共计7口人,分别为陈某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某进、陈某某某照、陈某某某栋、陈某某某关、陈某某某。
被告陈某某某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某补偿款25498.72元,被告陈某某某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某补偿款4902元。
✎李某某与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全额支付原告承包地被征占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9237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救驾岭村委会不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所有者,无权享有并截留这项补偿款,原告李某某才是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款的所有者,理应享有其相关的经济补偿。
被告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树木补偿款57712.2元(192374元*30%),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451元,被告迁西县兴城镇救驾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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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期内有补偿吗合法吗,土地承包期间补偿归谁
内容投稿:孔言妍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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