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费用减少怎么办,土地承包费过低要求增加承包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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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土地承包费用减少怎么办,土地承包费过低要求增加承包费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费过低要求增加承包费法律规定

当认为土地承包费过低时,可通过协商、审查合同、第三方调解、法律途径或寻求政府指导等方式要求增加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1)协商调整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可就承包费用进行协商调整。

2. 沟通谈判:主动与承包方沟通,说明当前承包费用与市场行情的差距,提供周边类似土地承包价格、物价上涨指数、土地增值情况等资料作为依据。保持理性和友好的态度,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提高承包费用、调整支付方式或周期等。

3. 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承包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补充协议与原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审查合同条款

1. 调价条款:仔细审查承包合同,看是否有关于承包费用调整的条款。若存在,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整费用;若承包方拒绝,可通过进一步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 合同解除条款:若合同中约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如承包费用过低)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协商无果,可考虑按合同约定程序解除合同。但需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违约责任。

3)寻求第三方调解与法律途径

1. 第三方调解: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 法律途径:若协商、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费用过低、显失公平。

二、村委收取土地承包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

需要视具体承包内容而定,法律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收取承包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土地承包价钱过低合同违约吗?

不一定违约。

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金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

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经济损失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确定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合同约定后双方自行协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承包合同违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法院会参照实践中一般标准予以调整。

当然,对于承包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视情况予以提高。

承包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违约金本金×约定的利率×违约天数。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

对于承包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判决时候可以不支持违约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姜某某、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4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原告将承包本村民组的240亩耕地承包给被告经营,双方于2013年11月17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承包期限为9年,承包面积为240亩,承包费用每年每亩360元,付款方式为每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承包费用。

被告邹某某向原告姜某某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447700元(240亩×360元/亩×8年-已支付的243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齐,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于某某、孙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每年增加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8104.6元(604.4元/亩×9.3亩×剩余5年承包期=28104.6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判令被告五年增加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8104.6元(604.4元/亩×9.3亩×剩余5年承包期=28104.6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9.3亩地由被告经营至2026年12月30日止,转包费245.6元/年/亩,承包期限12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1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费用减少怎么办,土地承包费过低要求增加承包费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费用减少怎么办理,土地承包金额过低

内容投稿:齐成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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