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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具体分析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操作方式: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协议内容达成新的共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补充协议应明确更改的条款、内容及日期,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与原拆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存在法定可变更情形
1. 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若一方对协议重要内容(如补偿方式、金额、安置位置)存在错误认识,且此错误直接影响其签约意愿和权益,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
2. 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当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3. 欺诈、胁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若协议系被欺诈或胁迫签订,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3)政策法规变化导致变更
若当地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原拆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更改协议,以适应新的政策法规要求。此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或专业机构的帮助。
法律分析:
1.拆迁协议只有房主签字才有效。2.依据拆迁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3.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协议符合法定情形时可撤销或变更。
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若要变更协议,需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条款。若一方不同意变更,另一方不能擅自变更。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徐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撤销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
关于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的拆迁权益分配事宜,徐某某某、二被告、徐某某某的另一个妹妹徐某某某3及徐某某某1之夫郑某某某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本已被朝阳区法院以(2016)京0105民初211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二被告及徐某某某3有效,但二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另行胁迫徐某某某签订了一份与上述《协议书》规定相悖的《协议书》,且此份《协议书》对徐某某某显失公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徐某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全签订的《还房转移协议》合法有效。
管委会因规划设计变更应将2006年9月8日与李某某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的C栋二单元五楼二号变更为龙某某还房楼A栋13楼E户型和13楼F型户型均为73.7平方米的两套小户型住房交给原告。
该两套小房下差款按管委会超出面积处理意见由原告承担;
2.请求判令管委会未按原告持有的提货单(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在拆迁后十八个月交房的约定未交房于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在未得到房屋使用靠租房居住的损失。
管委会己支付给原告三万元租房居住的损失外,原告还支付租房居住的六万多元的损失费,管委会应承担并赔付给原告;
3.判令管委会现预交房屋与原告持有提货单上房屋装修不符,管委会应将房屋装修补偿费与原告结算。
4.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1.被告在管委会拆迁中要求用货币安置,2006年9月7日,管委会无现金安置同意被告将拆迁补助款及安置房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付清李某某全旧房拆迁补偿费后,管委会将2006年8月20日及2006年9月9日与李某某全签订的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给了原告,管委会并告之原告凭这协议作为提货单使用来领取安置房。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旷某某、湖南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旷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鸿宸公司承担。
鸿宸公司在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余款,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政府拆迁不能按时完成等情况,故本案不具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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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协议能变更吗 怎么判决的,拆迁协议能更名吗
内容投稿:常爽春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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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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