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拆迁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具体分析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操作方式: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协议内容达成新的共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补充协议应明确更改的条款、内容及日期,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与原拆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存在法定可变更情形
1. 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若一方对协议重要内容(如补偿方式、金额、安置位置)存在错误认识,且此错误直接影响其签约意愿和权益,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
2. 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当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3. 欺诈、胁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若协议系被欺诈或胁迫签订,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3)政策法规变化导致变更
若当地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原拆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更改协议,以适应新的政策法规要求。此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或专业机构的帮助。
法律分析:
1.拆迁协议只有房主签字才有效。2.依据拆迁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3.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协议一般可以改,但需分情况。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达成新的协议条款。
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若一方擅自更改,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后重新签订;
若存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协议自始无效,需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
✎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徐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撤销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
关于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的拆迁权益分配事宜,徐某某某、二被告、徐某某某的另一个妹妹徐某某某3及徐某某某1之夫郑某某某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本已被朝阳区法院以(2016)京0105民初211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二被告及徐某某某3有效,但二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另行胁迫徐某某某签订了一份与上述《协议书》规定相悖的《协议书》,且此份《协议书》对徐某某某显失公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徐某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全签订的《还房转移协议》合法有效。
管委会因规划设计变更应将2006年9月8日与李某某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的C栋二单元五楼二号变更为龙某某还房楼A栋13楼E户型和13楼F型户型均为73.7平方米的两套小户型住房交给原告。
该两套小房下差款按管委会超出面积处理意见由原告承担;
2.请求判令管委会未按原告持有的提货单(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在拆迁后十八个月交房的约定未交房于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在未得到房屋使用靠租房居住的损失。
管委会己支付给原告三万元租房居住的损失外,原告还支付租房居住的六万多元的损失费,管委会应承担并赔付给原告;
3.判令管委会现预交房屋与原告持有提货单上房屋装修不符,管委会应将房屋装修补偿费与原告结算。
4.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1.被告在管委会拆迁中要求用货币安置,2006年9月7日,管委会无现金安置同意被告将拆迁补助款及安置房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付清李某某全旧房拆迁补偿费后,管委会将2006年8月20日及2006年9月9日与李某某全签订的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给了原告,管委会并告之原告凭这协议作为提货单使用来领取安置房。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旷某某、湖南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旷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鸿宸公司承担。
鸿宸公司在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余款,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政府拆迁不能按时完成等情况,故本案不具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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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协议能变更吗怎么写,拆迁协议能不能转让
内容投稿:毕明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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