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 省市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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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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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如何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 省市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要求

一、国家 省市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要求

国家及省市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要求,主要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细化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展开。以下是对这些政策要求的详细解读:

1)延长土地承包期限

1.政策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这一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长远的土地经营权预期,有助于稳定农户对土地长期经营的预期,促进土地资源的长期合理利用。

2. 实施效果:延长土地承包期限,能够减少因承包期短而导致的短期行为,鼓励农民进行长期投资,如土壤改良、水利建设等,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率。

2)细化土地承包政策

1. 三权分置制度

所有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障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和公有制性质。

承包权: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无论土地如何流转,农户的承包权始终受法律保护,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业。

经营权:经承包农户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依规对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抵押融资等,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实施细则: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不同的土地承包方式,如集中连片承包或分散经营,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3)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与规范管理

1. 政策鼓励:支持和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2. 规范管理

▷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开、公平、公正。

▷ 要求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纠纷。

4)全面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 权益保护:强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土地财产权。政府将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监督,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2. 进城落户政策: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土地承包权依然保留,可依法依规继续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取财产性收益。

5)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信息化建设

1. 确权登记:继续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为农民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减少因产权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2. 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土地承包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

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 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高效利用,提升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 实施效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1、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1、不可以继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

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

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

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

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

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

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

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

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

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

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

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

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 省市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要求”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质量,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

内容投稿:梁夏夏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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