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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移转取得以及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如继承)。以下是对这些方式的详细阐述:
1)家庭承包
1.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 承包程序:需经过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确定承包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方案确定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3. 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其他方式承包
1.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 承包主体: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3. 承包程序: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移转取得
▷ 定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原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
▷ 继承取得: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需符合相关条件,如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也可继承。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
承包权,归属农户
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
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换发)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流程
内容投稿:苏峰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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