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集体户口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原有房屋的补偿和针对户口的补偿两部分。
1)关于原有房屋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不论是集体户口还是非集体户口,只要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都应当得到相应的房屋补偿。补偿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具体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而定。
2)关于针对户口的补偿
针对户口的补偿通常与是否为当地村集体成员有关。集体户口作为村集体的一部分,理论上应当享受与村集体其他成员相同的待遇,包括拆迁补偿。具体能否享受以及享受的程度,还需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来确定。
3)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
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评估房屋价值、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或安置房等步骤。在此过程中,集体户口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补偿。
集体户口在拆迁过程中是有权享受拆迁补偿的,但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需依据当地政策和实施方案而定。
1)集体户口拆迁是否有赔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只要是房屋所有人,并且房屋是合法的,集体户口也有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评估程序等问题产生异议,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正。第一步是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说明与修正。
2、10日内申请复核。如果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这时应该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复议或诉讼。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此时可以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复议或诉讼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所以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无关的。只要是房屋所有人,并且房屋是合法的,集体户口也有拆迁补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妞问答网进行咨询。
集体户口享受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是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只要是房屋所有人,并且房屋是合法的,集体户口也有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陈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
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
6、一审法官和双方代理人对本案审理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向城西街道拆迁指挥部进行现场征询,明确了本案农村土地征收公寓式安置的对象是具备村民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针对应浙江和其母亲方某某的身份资格所作出的补偿,与刘某某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关联。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毛某某、郭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毛某某、郭某某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
事实和理由:
原判认定:
“动迁款系河东管委员发放给第三人,因此原告(上诉人)无权主张被告给付其宅基地补偿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郭某某负担。
✎董某某、陈某某等与漯河市西城区新城管理办公室大楼魏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董某某、陈海陈**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多分的一份征地款22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政府用地征迁,征地补偿按户口每人应分22750元,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份。
被告漯河市西城区新城管理办公室大楼魏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某、陈海陈**琳支付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的一人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2750元,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漯河市西城区新城管理办公室大楼魏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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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稿:邹莉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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