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怎么认定无效,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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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怎么认定无效,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一、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详细分析:

1)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1.协议双方身份法定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无效。

▷ 同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属无效。

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可能会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条款、个别条款无效。这取决于具体违反的法律法规内容及其性质。

3.签订协议方式违法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将会无效。例如,房屋征收部门威胁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迫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此协议即属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相互勾结,故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样无效。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以及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这表明,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其有效性受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如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等,为判断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3)结论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协议双方身份法定无效、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方式违法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这些情形的判断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1、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1、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2、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三、民法典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下列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的;

欺诈胁迫意思表示虚假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朱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与潘某某、潘某某于2021年4月25日就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巷XX号(原门牌号为38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协议)无效。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被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明》与房地产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却某该房地产权证计户,也遗漏原告签订系争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尚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x、xxx、xxx)无效;

2.判令原告享有xxx、xxx、xxx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宅基面积:

327.14平方米、327.14平方米、327.14平方米共计981.4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价值150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29日、2004年11月23日、2005年2月2日向本村居委会交付土地费50,000元,取得位于本村乐陵市西城街道xxx东1920平方米的土地,南北15米,东西128米,建有厂房使用至今,2022年7月2日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拆迁安置,第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欺骗乐陵市西城社会事务协调服务中心与乐陵市西城社会事务协调服务中心、乐陵市西城街道xxx(经查询已经注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x、xxx、xxx),侵占原告应享有的981.4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仍占有至今拒不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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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补偿协议怎么认定无效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内容投稿:李茹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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