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中,确定被告需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况:
▷ 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行政机关(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且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应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 若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不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被告应为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2.受委托组织或单位作为被告的情况:
▷ 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拆迁工作,且受委托单位未履行协议,根据委托关系原则及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仍应为房屋征收部门,因委托方需对被委托方行为负责。但若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为,且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被告可能为实施行为的受委托单位。
3.协议主体变更时的被告确定:
▷ 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协议主体发生变更(如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或机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被告应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承接权利义务的部门。
通常意义上,拆迁协议谁签字房屋就归谁。因为拆迁协议需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授权他人代签,若是授权他人代签,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做为代签证据,最终房产应当为授权人所有。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二、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应当与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就只需要和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签协议就好。
✎曾某某、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阳市人民政府石盘街道办事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曾某某诉称,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被告并不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格主体,同时相关部门并未制定涉及征收原告房屋的合法补偿安置方案,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等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口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莱城工业区北山阳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第一项内容,给予原告搬迁补助费539.2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某某、陈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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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民与谁签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征地补偿款
内容投稿:舒颖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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