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政府对开荒地的补偿具体有多少,需结合土地类型及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以下是一般的补偿标准和相关程序说明:
1)开垦荒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国土资源部门需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相关信息。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依据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3)补偿归属
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当时的使用者所有。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些补偿费,以保障其被征地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的来说,政府对开荒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类型、当地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来确定的,同时需遵循一系列征地工作程序,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1)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垦的荒地原则上还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对开垦的荒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上可知,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个人无所有权的。农村荒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并不属于个人。
2)开垦荒地的情形
(1)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含同,私自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
村民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承包合同,私自开垦利用集体土地的,其实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能够确定的是,村民私自开荒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不予认可的。因为你没有任何证件及经营权的证明。
这类四荒地被征收时,还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仍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私自开荒的村民只能获得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
在“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之后,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
如果农民朋友正在开荒地或者开发有荒地,那么前面这几个证,您是一定要办理的。
承包的四荒地被征收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先行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征收农村开荒土地可能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杨某某、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西韩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西韩岭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1940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7、2012杨树局征地青苗补偿表,拟证明荒地每亩12000元的补偿费和承包地、荒地每亩1000元的青苗补偿费,未给原告补发。
被告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西韩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补偿原告杨某某土地补偿费55632元、青苗补偿费8908元,合计64540元,案件受理费4182元,由被告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西韩岭村民委员会承担1413.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2768.5元。
✎孙某某与龙泉市查田镇查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6115元,青苗补助费447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案涉征收地块系荒地,是原告多年来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才逐步开垦成为肥沃的土地,其与集体毫无关联,查三村三组不该享受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款以及青苗补助费。
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某某、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某某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谢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岭某某开荒地青苗款174000元;
3.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同油夫地青苗款32404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乌榄树经济损失58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5.改判碧某某第一合作社向谢某某支付6棵果树费3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20404元);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负担。
上诉主要理由:
2013年碧某某所有岭地所有田地被当地政府征收,地款、青苗款已补偿到村,2015年碧某某定乡规民约,凡开荒地种果树一律不补偿青苗款,谢某某在岭某某(土名)开荒5亩8分地种果树,已有几十年时间,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174000元(5.8亩x30000元)青苗款至今还未补偿给谢某某,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青苗款补偿就应当支付给青苗所有人,碧某某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支付该青苗款给谢某某。
谢某某在碧某某同油夫(土名)投包了3分地,2017年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来丈量所有投包的土地面积,同油夫3分地,一边是海某某,一边是坑某某,社长叫工作人员在田上丈量,我要求在坑某某中间丈量合理,工作人员说你同社长说就可以了,当时我强力反对无效,丈量的面积我签收,未丈量的面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未丈量的面积长215米、宽1.6米,215x1.6=344x3.14=1080.16亩地x30000元=32404.8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支付未丈量面积青苗款和精神损失费共42404元给谢某某。
当年知识青年下乡到碧某某,碧某某没有经过我同意就砍了我6棵果树(3棵龙眼树,两棵葡提树,1棵杨桃树),用来建知青屋,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要赔偿当事人,碧某某规划屋地一棵果树补偿6000元给社员,碧某某应要补偿6棵果树给谢某某6000元×6棵=36000元,关于蓝园(土名)谢某某自留乌榄树周围的土地是谢某某的,在乌榄树周围种14棵荔枝树已有几十年,年年都有结果,2015年村定乡规民约,私人自留树一棵补偿4000元给私人,我的乌榄树已补偿,但14棵荔枝树没有补偿,2022年未经我同意社长带人去砍了我的14棵荔枝树,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碧某某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关于蓝园个岭头分10多份投标,有十多个社员投到蓝园个岭头土地,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说照30000元每亩补偿给社员,但谢某某没有投到,不关谢某某事,碧某某第一合作社说谢某某霸占的果树计算数量不对,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所说的根本没有依据。
谢某某没有霸占一棵果树,都是起早摸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果树。
关于碧某某,山边村边公社化所有果树归回私人所有,这棵乌榄树,年年有结果,是村集体种的归村集体所有,不是村集体种的,就是村霸占私人财物,理应要赔偿私人损失,长达几十年时间,村违反法律规定,应赔偿谢某某乌榄树果实财产58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谢某某该项主张有人证及现场物证。
关于(2020)粤0108民初9017号,正规丈量面积都得不到,不知是谁写成增加赔偿,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谢某某合法权益,伪造假证据,法院应查明真相,还谢某某一个清白。
关于一审所说的非常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1.岭某某开荒种果树和蓝园路边14棵荔枝树,有社员签名做证人,有现场相片。
2.建知青屋砍了我6棵果树,有当时砍树社员签名作为证人。
山边村边乌榄树有证人谢某,社员出任村支委,谢福潮解放当生产队长,后进大队当村长到退休,谢云兴一直都在大队做资料员写证明,谢信良当生产队长,有现场相片,同油夫有相片有丈量相片。
以上事实都有镇政府信访回复。
二审庭询时,谢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补充意见,主要内容为:
关于碧某某蓝园所有私人的自留树,碧某某定了一棵树补偿4000元给私人社员,谢某某自留乌榄树已补偿4000元给谢某某,但自留乌榄树周围14棵荔枝树未补偿,碧某某社长没有经过谢某某同意在2022年带人砍了谢某某的该14棵荔枝树,是故意毁坏谢某某财物的行为,该行为除应负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谢某某村边祖宗种下的果树未经谢某某同意,碧某某就砍了谢某某的该6棵果树,没有补偿。
碧某某规划屋地一棵果树补偿6000元给社员,碧某某第一合作社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应赔偿谢某某损失。
谢某某的其他上诉补充意见基本与其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6元由谢某某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驳回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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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民开荒地被征收如何补偿呢,村里开荒地后怎么分配
内容投稿:周琬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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