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违建的认定与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虽未直接对“违建”作出明确定义,但有多项条款与违建问题紧密相关,为违建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是对民法典中关于违建认定与处理的详细解读:
1)违建的认定
1.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解读: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即被视为违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或没收实物等。
2. 违反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原则: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 解读:违建若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或侵犯相邻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即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违建的处理
1. 物权限制: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 解读:违建因违反法律法规,无法获得合法产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违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 相邻关系中的处理: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三条。
▷ 解读:若违建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邻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违建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民法典对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 侵权责任的承担:
▷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 解读:若违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或存在潜在危险,违建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等。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3)综合处理
在处理违建问题时,应综合考虑《民法典》、《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建的认定和处理,需遵循法律原则,并考虑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虽未直接对违建作出明确定义,但通过与《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为违建的认定与处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1)违章建筑的认定是什么1、违章建筑的认定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违规建筑处理是怎样的1、正在建设中的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已经建设完毕的违规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外观独特的建筑,有的可能是在原有房屋上加建了一部分,有的则是在空地上突然冒出的“小房子”。
这些建筑看似平常,却可能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违建。
那么,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到底怎样的建筑会被认定为违建呢?这不仅关系到建筑所有者的权益,也影响着城市的规划和管理。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违建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本身并没有专门针对违建认定的详细条款,但它为违建认定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基础。
而具体的违建认定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比如,老张在自家院子里未经许可搭建了一个小仓库,这就可能违反了规划许可的规定。
✎中地装张家口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新兴保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保得发煤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机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9)冀07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改判支持探机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二被上诉人拆除在原建筑物改建部分,使其恢复原状;
3.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关于“大德公司改扩建及新建房屋,虽然在建设时未办理合法的建筑审批手续,但是相关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及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应当由有权力的行政机关认定处理”的认定错误。
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德公司新建房屋的开工时间约为2008年4月,此时《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实施,此后包括改建、扩建、翻建等都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房产证,否则就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而大德公司新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法律规定明显属于违法建筑。
原判决关于“考虑到大德公司新建的楼房,造价成本较高,一旦拆除将涉及社会资源的巨额浪费,且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并未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故在行政机关未就该房屋性质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如果系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认定前,法院亦不宜就新建及改扩建的房屋是否拆除作出处理”的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德公司新建的违法建筑随时会被强行拆除。
且2009年6月8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向探机公司发函,因道路拓宽改造需要,要求对涉案土地上的三层楼房进行搬迁工作,并强调该房屋依照相关规定应无偿拆除。
因此,被拆除时也不会获得任何补偿。
一审法院对涉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房屋不予处理,那么就是把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探机公司,而大德公司却不再承担任何风险。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在租用区内再新建房屋要经市规划局和探机公司同意后方可动工。
”本案中,大德公司改扩建房屋既未通知探机公司也未将相关材料报送探机公司,更是在未征得探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动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探机公司同意,探机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得煤站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探机公司对保得煤站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探机公司承担。
1、保得煤站是经探机公司同意后进行的转租,之后一直是由大德公司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探机公司收取租金直至租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大德公司负有腾退租赁物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合同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0元,由中地装张家口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新兴保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保得发煤站负担31887元。
✎欧某某某某与谢某某、龙晓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欧某某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原告住宅阳台上方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排除对原告居住的影响及妨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合法手续,系违规搭建,成都市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发出了《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
谢某某、龙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成都市金牛区某房屋阳台上方搭建的建构物,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某某、龙晓波负担。
✎赵某某、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赵某某、相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在一审已充分举证证明案涉租赁物已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合法)、《丽江古城民居修缮申请表》(申请经五部门批准同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合法)、《丽江市古城区大研管理所施工修缮许可证》(施工合法)、《特种行业办证审批登记表》〔消防安全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合法)等合法手续,一审法院却无视众多合法手续,在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应予纠正。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相某某负担1376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负担13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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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法典如何认定违建违法行为,民法典对违章建筑的相关规定
内容投稿:葛小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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