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自建房卖给别人后倒塌的责任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为详细分析:
1)责任归属的初步判断
1.若房屋倒塌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若自建房在出售时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因,那么建设单位(即自建房的原始建造者)和施工单位(如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若房屋倒塌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些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倒塌是由于购买者在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合理义务,或者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那么责任应由相应的人员承担。
2)对原自建房建造者的责任分析
1.若建造者在出售时隐瞒了房屋的质量问题:
▷ 如果建造者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购买者无法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并因此遭受了损害,那么建造者可能需要承担欺诈或违约等法律责任。但这一责任主要限于买卖合同关系,与房屋倒塌后的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若建造者在出售时已尽到告知义务:
▷ 如果建造者在出售房屋时已明确告知了房屋的状况,包括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且购买者自愿接受并承担了相应风险,那么在房屋倒塌后,建造者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判断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
3)实际操作建议
1.保留相关证据:
▷ 在遇到房屋倒塌问题时,应尽快保留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购房合同、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咨询专业律师:
▷ 由于房屋倒塌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判断,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责任归属和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
3.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农村自建房卖给别人后倒塌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房屋倒塌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且建造者在出售时存在过错,那么建造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这一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范围需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法律分析:
屋主张某要做房屋批灰工程,工头廖某找到仇某,廖某与仇某约定房屋批灰工程每平方米支付25元。仇某领工,找到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相关工钱结算与日常生活开支费用由仇某向廖某领取再发放给黄某等四人,仇某、黄某等四人同工同酬,共同吃住,日常生活开支费用也平均负担。某日,黄某在批灰劳作时,因不小心跌倒下楼,造成身体多次伤害,住院治疗了80多天,医疗66000多元。黄某受伤后多次打廖某、张某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含伤残金)91114元。张某辩称:
其与廖某存有建房承包合同,工人受伤由包工头廖某承担赔偿;黄某是建筑工人,工作存在风险,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张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廖某辩称:
黄某不是其请来的工人,是仇某找来的,仇某是黄某雇主,由仇某赔偿;黄某不按安全操作,自己承担赔偿;廖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不赔偿。经法院追加仇某为本案被告,仇某辩称:
其只是批灰工程(仇某、黄某等四人)的领工人(班头),自己与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同工同酬,也是廖某请来的,不是雇主,不承担赔偿。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仇某、黄某等四人是提供劳务一方,廖某是接受劳务一方,仇某、黄某等四人与廖某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建筑7层半的房屋,承包给无资质的廖某建设是廖某的雇主。黄某是建筑工人,不注意安全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自建房在咱们生活里挺常见的,不少人都希望能有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建造。
可要是自建房出现了倒塌事故,这可就麻烦大了。
好好的房子突然塌了,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那这时候大家肯定就会问,这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是建房的主人,还是施工的团队,又或者是其他什么人?接下来咱们就来好好分析分析。
一、建房者自身责任认定
建房者如果在自建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那很可能要承担责任。
比如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增加层数等。
举个例子,有人在原有的一层房子基础上,未经许可私自加盖一层,结果因为房屋承重结构无法承受额外重量而倒塌,这种情况下建房者自身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房者要确保建房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
✎苏某某、苏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130070元。
2.判决两被告立即将倒塌在两原告租赁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巷镇××四里××工业区厂房内的砖块清除。
3.判决两被告对其厂房倒塌致两原告租赁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巷镇××四里××工业区厂房受损部分进行修复(维修费用约60000元);
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潮州市潮安区××巷镇人民政府作为外环路与S233线路口拓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建设施工过程拆除陈某某厂房墙体和砍伐并铲除靠近倒塌墙体外侧榕树时没有规范操作,导致出现开裂、倾斜、下沉的情况,且在出现安全隐患后也没有积极妥善处理,才引发本案事故,责任在潮州市潮安区××巷镇人民政府。
案件受理费4101元,由原告苏某某、苏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苏某某、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土捻倒塌给原告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200000元,及因房屋毁损原告的房租2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土捻倒塌造成房屋内价值30000元的财产毁损灭失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5日00:
10左右,候某某在自己家中休息时,其居住的房屋东边外一米左右处,属于东贺家庄村集体所有的一处土捻突然倒塌,倒塌后的土捻将候某某家中房屋外墙压塌,直接导致候某某死亡并导致两间房屋损坏。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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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内自建房倒塌责任如何认定的,自建房屋倒塌责任追究
内容投稿:尤乐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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