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厂房属于违建,致使承租方无法生产经营,此期间的租金承租方可以不付,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分析如下:
1)违建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违建厂房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六条,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这进一步确认了违建厂房租赁合同的无效性。
2)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1. 房屋已使用的情况:尽管租赁合同无效,但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使用了违章建筑房屋,基于公平原则,承租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这是因为承租人从房屋使用中获得了利益,需要对此作出合理补偿。
2. 房屋未使用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因违章建筑的问题(如被查封、拆除等)根本无法实际使用该房屋,则无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甚至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要求出租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责任划分与费用支付的综合考量
在判断责任划分和费用支付问题时,需重点考虑双方对房屋违章性质的知晓情况。如果出租人明知是违章建筑却故意隐瞒,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出租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承租人在租赁前也应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如果承租人未尽此义务,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费用。如果是经营用房的,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租厂房做生意,本想着能顺顺利利地开展经营,可要是突然发现租的厂房是违建,那可就糟心了。
这时候就会想,因为厂房是违建导致自己遭受了经营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呢?毕竟为了经营,前期投入了不少资金,还耗费了大量精力,要是得不到赔偿,损失可就大了。
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这个事儿。
一、判断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租的厂房是违建,那么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因为违建本身就不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老张租了一处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后来发现这厂房没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他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后续的赔偿问题就会按照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东莞市凤岗瑞通玻璃钢管道厂、潘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瑞通厂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项,改判驳回潘某某的反诉请求。
因为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占用费只能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且潘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厂房的所有权人,因此潘某某张瑞通厂支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凤岗瑞通玻璃钢管道厂返还厂房保证金人民币11610元,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东莞市凤岗瑞通玻璃钢管道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潘某某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人民币8981.5元。
✎李某某与陈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厂房租金欠款人民币28 000元和违约金1400元;
2.判令被告恢复厂房原貌(部分厂房被被告拆除);
3.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租金包括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这两年的租金。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日,原告将自建厂房出租给被告,租金14 000元/年,被告现处于停产状态,于2020年4月至今未支付租金及水费共计29 400元。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为18 66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34.16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33.34元。
✎时某某、周某某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时某某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的租金1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的义务,将位于开平市之一的厂房场地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合同约定的100000元给原告建厂房,就没有支付租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此款原告时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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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租违建场地经营有赔偿吗合法吗,承租违建房造成损失怎么办
内容投稿:葛雪美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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