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农村宅基地卖出去了,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来,但如果买卖行为存在无效情形,则可以要回。
1)农村宅基地房屋卖出后,一般不能要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特别是当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的其他成员时,因为转让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农村宅基地政策,所以出让方通常无法要求返还。
2)买卖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可以要回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存在无效情形,例如:买卖双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转让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等,那么该买卖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有权要求返还宅基地。
具体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意味着,一旦宅基地被卖出,原则上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但若买卖行为无效,则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宅基地。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卖出去后能否要回,取决于具体的买卖情况和法律法规的适用。如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不违法,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在召开村民大会后,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就可以出售本村的宅基地。但是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私自售卖宅基地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村宅基地买卖后能否要回,需分情况判断。
若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交易经本集体组织同意,该买卖通常合法有效,一般不能要回。
因为这种交易符合宅基地流转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原则签订合同并履行,受法律保护。
若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城镇居民,此买卖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流转。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宅基地应返还给出卖方,同时出卖方需返还购房款,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张某某、李某某头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08-3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及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员会集体进行经营、管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个人无所有权,个人可依法取得使用权并且使用权的转让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办理合法的转让登记手续才有效。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冯某某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款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经中间人魏某某介绍,原告得知被告人冯某某有两处宅基地需转让,转让费用为6万元,中间人魏某某声称自己已购买一处宅基地并买下地基,费用共9万元,同时中间人魏某某以自己和中间人李某某为多年老友并曾一同经营生意为由诱骗我买下另一处宅基地,此时被告冯某某声称自己和中间人李某某以及狮子桥村村干部关系十分亲近,购置金给村干部一部分宅基地买卖不会受影响,另外被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冯某某家中现场查看宅基地,原告谨慎为由要求将定金交给村干部,但村会计以银行卡没带为由拖延收款,此时中间人魏某某曾绐村会计送了两盒玉溪香烟,被告冯某某面露不满声称自己不会诈骗,并把自己宅基地的购置金收据交给原告,原告放松警惕,于2016年4月4日通过中间人魏某某、李某某一同在安乐××××村李某某家中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冯某某将宅基地100平米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程某某,定金现金5万元,并开有收款依据。
被告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某返还转让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还重审。
因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明确写明了是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同时出卖的,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先出卖的房屋,然后宅基地随之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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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卖了的宅基地还能不能要回来,农村宅基地卖了土地还有吗
内容投稿:鲁和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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